07.20 企业给员工补缴社保时,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企业给员工补缴社保时,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

根据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单位补缴时,以被补缴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放大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补缴职工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滞纳金均应由企业承担,企业按时给员工参保,避免这笔额外的开支最重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