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施工人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付建筑公司,还是付受害人?

某建筑公司在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数20人,保险金额每人400000元,保险期限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在另一家财产保险也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数100人,每人保额100000元,保险期限与前一家保险公司相同。

施工人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付建筑公司,还是付受害人?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保险

2017年10月1日8时20分,葛某驾驶普通摩托车在某市城郊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向前滑行碰撞路边施工人员黄某,造成施工人员黄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普通摩托车乘客田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葛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某、田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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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地

事故发生后,死者黄某亲属对交通事故赔偿和建筑公司赔偿没有异议,但黄某亲属与建筑公司就建筑工程施工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认为是自己投的保险,保险金应支付给自己。黄某亲属经咨询律师后得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应支付给黄某亲属。

2017年10月27日,死者黄某亲属以保险公司为被告,以建筑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经法院审理,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将建筑工程施工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直接支付黄某亲属。

保险公司支付黄某亲属建筑工程施工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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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由于建筑工地工作条件艰苦,人员流动性大。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人这一特点,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一)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上述特殊情形承保团体保险必须经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核同意,并每季度向承保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告。”所以,实践中,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通常只有被保险人数,没有附名单。因此,实际施工人员为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按该条规定,只被保险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黄某是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由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险和黄某已死亡的事实,《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应将建筑工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支付给黄某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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