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以案釋法:“酒”別重逢 已在“高牆”內

以案釋法:“酒”別重逢 已在“高牆”內

酒精檢測含量為152.67/100ML,一駕駛員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赫章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獲刑。

●【案情回放】 湖北省陽新縣人費某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行至赫章縣城關鎮夜郎大道夜郎廣場時被民警查獲,經民警對費某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檢測到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39MG/100ML,遂將費某某帶至縣人民醫院抽取血樣,並送至畢節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做血液酒精定性定量分析,檢測結果為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52.6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律解析】 赫章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費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庭審,認定費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美酒可以重倒,生命不能重來,酒後駕駛,害人又害己,人生只有一次,希望大家以案為鑑,珍惜人生自由和家庭幸福,切勿抱僥倖心理,堅決與酒駕、醉駕“道別”。



中國網-法治中國(ID:fzzg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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