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如果法律規定犯拐賣兒童罪者沒有其它刑罰,一律死刑,你覺得如何?

福布斯擂瘋


【一】法條規定

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上述的"下列情形"在這裡不一一贅述,若想了解,可自行查閱,總之就是一些惡劣情形。

【二】刑法淵源及權力

我國刑法淵源只有兩個,一個是刑法典,一個是單行刑法,目前我國只有一個。而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權力只有刑法典具有。

【三】罪刑法定原則

基於刑法的謙抑性,該原則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所謂殘虐,比如死刑,我國目前也在廢除死刑的道路上逐步前進,更何況把拐賣罪都定成死刑?所謂均衡,只指刑罰要與罪名,結果,情節等相適應,比如拐賣一個小孩,但把小孩賣給了富人家,與拐賣100個小孩去山村,性質是天差地別,再比如拐賣1個小孩和拐賣時候被抓,第二個都沒有成功,此時都判死刑未免不妥。

【四】刑罰目的角度

刑法徘徊於兩大機能,即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的平衡。如若不分情節,結果,一律死刑,則過度保護了法益,而過度侵犯了人權,與刑法的目的就背道而馳了。試想故意殺人罪都要看情節,不一定死刑。拐賣兒童侵犯的法益並不大於故意殺人罪,卻定超出故意殺人罪的刑罰也並不妥當。

【五】立法思維

立法機關在刑法的制定過程中吸取了國外立法的經驗,也結合了我國的具體國情。關於各項刑罰的設定也是經過法學家與全國人民的認可,要知道,我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是立法機關,要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反應人民的利益需求。所以,立法不是反應全部人的意志,而是大部分人的意志,不能僅憑一人對犯罪的痛恨草率的對法律予以修改。

【六】具體分析

能問出這樣的問題,可以看出題主對拐賣兒童的深惡痛絕,當然這也是廣大人民群眾對嚴懲拐賣者的共同心聲。然則法律本就是民意的體現,也經過嚴格的制定,不會因為個人的主觀態度有所改變。法律在保護法益的同時,不會忽略對人權的保護。這個世界是豐富多彩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同樣的罪名有著不同的情節與結果,有著不同的社會影響,對於刑罰的設定不可能一棒子打死,而是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況且最重要一點,即使全判死刑,也無法杜絕拐賣行為。有利益的地方永遠不缺冒險者,就像明知故意殺人是死罪,這世上卻每天都有人被殺死一樣。

【七】情感宣洩

當然,我與題主一樣,對於拐賣犯,恨不得扒筋抽骨,千刀萬剮。因為這些混蛋,多少父母自責心碎,生不如死。因為這些混蛋,多少家庭失去了希望和幸福。因為這些混蛋,多少可愛的孩子受到了殘害?!

你以為只有拐賣犯該嚴懲麼?沒有買,哪裡來的賣,頂多就是拐來挖器官或者拐來自己養。

既然有了買,那對於這些買家,是他們刺激了拐賣犯的拐賣慾望,我不管收買者出於什麼原因,什麼心態,對於他們難道就不該嚴懲不貸麼?在我看來,他們一樣該死。

【八】刑罰加重的建議

綜上所述,因為具體情況的不同,一律死刑畢竟不妥。但鑑於拐賣行為本身的惡劣性,適當加重刑罰,也會起到一定作用,給犯罪者帶來更多的威懾,所以還是可行的。

【九】犯罪原因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犯罪:

一句話,利益驅動,有買就有賣。但無論買賣,都是法律意識不足與經濟條件限制使然,當然不排除少部分心理變態。我認為要減少此類事件,涉及到法律的普及問題,當然根本是經濟的均衡問題,很明顯,有錢人幾乎不會這麼做,而這麼做的人多為生活所迫,民生問題的解決與貧富差距的控制才是重中之重,當然做到這些,只是能夠減少犯罪,並不能杜絕,但這算是一個貢獻了。還是那句話,有利益的地方便有人冒險,錢是永遠掙不夠的,只要心黑一點,再黑一點。。。

【十】希望

人在做,天在看。

希望那些被抓住的犯人受到嚴懲,認真悔過。

那些沒被抓住的,希望他們早日受到法律或者上蒼的制裁。

對於那些失去孩子的家人,希望你們可以順利找回自己的孩子,如若不能,也希望你們節哀順變,勇敢的生活下去。

可憐天下父母心,嚴懲不貸黑心人。



法學1993


我覺得拐賣兒童的應該受重罰,無期而且不能減刑是最好的結果了,至於買方,我覺得應該要輕一點吧,畢竟他們也不知道這個孩子是哪裡來的啊。我知道這樣說,可能會有人罵我,但我先說一種情況,大家看看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之前有個新聞是這樣說的,有一個賭徒,為了還賭債,完後把自己親生閨女給送人了,其實就是賣了,畢竟人家給他錢了,完後他把錢浪費完了,又去報警,要要回孩子,大家覺得這個案件中誰最應該判的時間長?賣是你賣的,把人家錢花完了,又想要回女兒了,天呢,我真的沒見過如此厚顏無恥之人。所以,我想說的是,有些買方可能是不知情的。

這和拐賣兒童也有些區別,畢竟拐賣是拐別人的小孩,這個是賣自己的女兒,但作為買方,人家的初衷只是想要個孩子,他們也許是被賣方騙了呢?我也不是可憐他們,但他們的量刑應該要比人販子要輕些,如果人販子死刑,那買方判個十來年也就夠了。

反正我就覺得拐賣兒童是罪大惡極的,這種人最好不要出來。


小幸福的萌萌雷


很多人說,如果處死人販子,就會讓人販子腦子裡有個觀念——魚死網破,狗急跳牆。所以在關鍵時刻就會殺掉孩子。為了保護孩子的生命,所以,必須“窮寇莫追”。


說這種話和有這種想法的人,真的是聖母婊。


他們不殺掉孩子,孩子就會好了嗎?那些把孩子弄殘,然後去要飯,或者騙保的,生理上嚴重摧殘一個生命,即便是生理上沒有摧殘,孩子心理上的扭曲,自我定位的迷失,也更加難以彌補。


所以,人販子這個行業,是喪盡天良的,是天殺的,人人得而誅之。在國外一些國家,拐賣兒童以及對其造成傷害的,可以判2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


在尊重法律的程度上,法律並不是用惡懲治惡的,而是用制度和規矩來達到威懾,規訓和懲罰效果。並不是弄死就一定能起到這個效果,對待毒販,基本上一律是死刑,但是每年還是有那麼多人前仆後繼,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總會有人鋌而走險,不是一個死就能威懾到的,不但威懾不到,還會逼迫他們變本加厲,喪心病狂。這就好比病毒和免疫系統之間的關係。在沒法徹底消滅一個病毒之前,免疫系統和它戰爭多激烈,帶來的炎症就有多嚴重。


那麼,對待人販子,治本的根源在哪裡呢?


這是個經濟問題。

有人需要,有市場需求,所以就有供給,而當利潤大到一定程度,就會有人鋌而走險。


所以,第一,打擊的應該是需求。買小孩的人該去坐牢。你明明可以領養,為什麼非要去非法購買,是不是腦殘?

同時這方面也說明我們對棄嬰領養這一塊的宣傳推廣以及流程簡化工作還需要加強。



第二,執法成本和犯罪成本的協調。

拐賣兒童的犯罪成本真的是太低了,在大街上一抱就走。但是執法成本太高了,海底撈針,跋山涉水。讓成本極高的執法體系去面對沒有成本的犯罪者,何等艱難。所以人販子抓住,一律應該是強迫勞動創造價值,直接補貼執法者。然而複雜的官僚行政體系是不可能允許這種情況出現的。


最後,治不如梳。人是社會的人,是複雜的,往往人販子是一個團伙,而這個團伙又是某種經濟活動共同體,比如一個鄉,一個村,好幾戶人家。加入全部弄死,就會又帶來新的問題——誰來養他們的家小,這會給社會帶來另外的負擔。為什麼人會形成一個團伙去冒險犯罪,因為他們沒有正經的工作,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假如說這些人輕鬆賺錢能夠讓自己滿足,那麼為什麼要冒殺頭的危險去犯罪?而這個問題,就是個尖銳,深刻而敏感的問題了。



對人販子,弄死太輕了,應該奴役起來,讓他們勞動到老,償還到老。


HannibalLecter


懲罰都是後話,從根源做起,像身份證一樣建立DNA數據庫,然後就是讓村級幹部核查責任制,村裡多了個小孩能不知道,領養的話還有領養證呢


這是什麼梗


販毒之所以重刑,是因為其危害讓人家破人亡。但吸毒的人有相當一部分是自願的。試問有幾個孩子和家人願意被拐?被拐孩子的家庭會不會一樣家破人亡?如此一對比,人販子和毒販哪個更加罪大惡極?我們給販毒的予以重刑,為何不重判人販子?


逆遙


嚴刑重典,長治久安。


伊曼卡


搶殺是最政確的,殺了人販,沒人幹敢


君臨天下116124991


這個不同意。

拐賣需要按照造成的後果量刑,傷害兒童的的需要重罰甚至死刑。

最重要的其實應該是買方死刑。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最後需要規範收養的法規,別見利忘義。


斜眼看世界30127091


拐賣兒童的抓到後一律交給被拐賣孩子的家人去處理,至於怎麼處理法律不得干涉,另外法律必須制裁拐賣孩子的人直系三代以內不準考學,提幹,所有財產都當做賠償給受害人,國家所有的福利待遇都不準享有,以此類推,傷害的孩子越多,他家受懲罰的代數越多,可以是直系三代,四代,五代……


張無忌3332


如果是這樣真是太好了,那些唉千萬的就應該對他們立即送刑,不管有什麼怨什麼恨到閻王那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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