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这么多年的案子还能恢复执行,真是太感激你们了!”近日,在当事人的连连道谢声中,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长达十四年的“陈年”旧案。
2003年,黄某因肖某从1998年起先后三次向其借款17万余元,在约定还款时间过后并未全额偿还,经多次催收无果,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法院依法判决肖某偿还黄某借款本金10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肖某仍不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查明肖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虽然执行终结,但武江法院对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案件均会主动进行清查及回访,根据从相关部门调查到的事实及当事人反馈的实际情况逐一进行台账登记,一旦发现案件可供执行的线索,立即依法予以恢复执行。
在日常清查活动中,执行法官从社保部门了解到肖某名下有一个社保账户,每月都有一笔退休金定时入账,遂决定立即对该案恢复执行,并根据肖某的身份信息及时对其进行网络查控,冻结了其所有退休金。当执行法官电话通知黄某领取执行款时,便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
【法官连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不意味着执行终了,而是程序性终结和暂时性终结,一旦发现当事人财产,可以立即恢复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更加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只要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可以主动向法院报告,申请恢复执行,且不需要再次缴纳执行费用,法院将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钟健 郑曼玲
【作者】 毕式明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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