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6 六人禁漁期內電魚被判刑,放流160萬尾魚苗作補償

六人禁漁期內電魚被判刑,放流160萬尾魚苗作補償

六人禁渔期内电鱼被判刑,放流160万尾鱼苗作补偿

7月12日上午,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在駱馬湖邊的新沂市公安局水上警察大隊院內巡迴審理、當庭宣判三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六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沒收作案工具,並判令六名被告人連帶繳納漁業資源修復金1620元至20415元不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周邊漁民、相關漁業執法人員200餘人參與了旁聽。

2016年4月及2018年3月間,該三案六名被告人明知駱馬湖處於全湖禁漁期,仍駕駛機動船至湖內使用自制的電魚器電魚,非法捕撈漁獲物90至2800餘公斤不等,隨後在返航途中被當場查獲。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曾於2015年因非法捕撈水產品(電魚)被法院判處刑罰,此次屬於再犯。案發後,生還的漁獲物被公安機關放生駱馬湖,死亡的被妥善處置。考慮到漁業資源已受損,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在對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同時又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賠償漁業資源損失。

據瞭解,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在立案當天,就對六名原本取保候審的被告人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規定,組成三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的七人合議庭對該三案進行審理。庭審過程中,六名被告人均自願認罪、悔罪,願意繳納漁業資源修復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電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明確禁用的捕撈方法,屬於不分魚類品種、大小的滅絕性捕撈行為。在禁漁期電魚,正值魚類繁殖期,會導致魚類數量銳減或基本喪失繁殖能力,嚴重影響魚類增殖;電魚的破壞力類同於嚴重的水域汙染事故,被電擊過的水域內溶氧量下降,導致水質惡化、水華爆發風險增大,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此外,電魚極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六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無視上述危害,在駱馬湖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法院當庭宣判六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沒收作案工具,並判令六名被告人連帶繳納漁業資源修復金1620元至20415元不等。當庭宣判後,審判長對旁聽人員進行了現場普法教育,給廣大漁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課。

六人禁渔期内电鱼被判刑,放流160万尾鱼苗作补偿

駱馬湖是江蘇省第三大淡水湖,是徐州、宿遷的飲用水源地,盛產鯽魚、銀魚等十多種水產品,被江蘇省定位為蘇北水上溼地保護區,是新沂市的城市名片,對其加強生態資源保護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庭審結束後,江蘇省駱馬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利用六名被告人繳納的修復金購買了160萬尾濾食性鰱鱅魚,在漁民代表、漁業執法人員等見證下放流駱馬湖,以修復受損的漁業資源,改善和淨化水質。

該系列案件的審理,也是多方合力守護“綠水青山”的一個縮影。在駱馬湖非法捕撈行為屢禁不止的情況下,漁業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案發地召開聯席會議商討工作對策,定下“以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倒逼依法捕撈”基調,漁業執法機關嚴格執法加大查處力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同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確保生態修復,審判機關嚴懲違法犯罪、巡迴審判加強普法宣傳,漁業主管部門代為修復受損的漁業資源,多方合力形成生態保護多元共治局面,在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侵犯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犯罪的同時,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同時積極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工作要求,真正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為維護湖區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築牢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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