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6 賣車未過戶發生事故 原車主無需賠償

生活中,二手車的買賣比較普遍。而車輛買賣後,一旦發生事故,通常受害者會起訴登記車主,那麼賣車的原車主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2017年9月9日,曲陽縣塔頭村甄某無證駕駛大貨車行至滄州市吳橋縣境內寧武路處時,與吳橋縣付莊村王某駕駛的小四輪拖拉機相撞,致王某搶救無效死亡,其中王某上有70多歲的母親,下有5個未成年子女。事故經吳橋交警認定王某逆行負主要責任,甄某負次要責任。

肇事大貨車登記車主為曲陽縣辛莊村李某。雖然該車投有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但由於甄某無證駕駛,是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無法達成賠償協議。隨後,受害者王某家人將肇事司機甄某和登記車主李某及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賣車未過戶發生事故 原車主無需賠償

【審理】

2017年11月15日,吳橋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公開審理,原告王某家人方提出按次要責任計算賠償金為22萬元,訴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外,餘額損失由肇事司機甄某和登記車主李某共同連帶賠償。

李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辯稱,2014年春季李某已將本肇事大貨車轉賣給了肇事司機甄某,有買賣協議為證。雖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登記。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機動車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當事人沒有及時辦理所有權轉移(過戶)登記的情形,甚至還存在連環轉讓機動車但都沒有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形,對此《物權法》第23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機動車作為動產,其所有權在交付時已發生轉移。即當李某與甄某達成車輛的買賣合意,並將汽車交付給甄某後,車輛的所有權人就變成了甄某本人。

因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在機動車買賣過程中,因出賣人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該機動車的實際控制人為買受人,此時出賣人對該機動車失去了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此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其責任應由買受人承擔。由此,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賠償外的餘額部分應由肇事司機及買受人甄某承擔。

【判決】

之後,吳橋法院作出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110448元;甄某賠償原告方損失100753元。被告李某在本案中不再對原告方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後,當事各方均未提起上訴,現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陳少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