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我不能“阻止”你們離婚,我只能告訴你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當事人基於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因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也成為裁判離婚。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是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基本原則。

我不能“阻止”你們離婚,我只能告訴你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條件的依據

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的基本要素,各種離婚糾紛的產生,歸根結底都是通過感情的變化而起作用的。判決離婚無非就是對那些事實上已經“崩潰”的婚姻,通過法院的權威,採用判決方式,從法律上加以確認。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就應當依法予以解除。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方向

  • 婚姻基礎。就是看雙方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即夫妻雙方賴以建立的思想條件。大致可分為牢固、比較牢固和不牢固三種類型。以愛情為基礎的自由婚姻,基礎是牢固或相當牢固的,以經人介紹交往不頻繁而自願結合的婚姻或者其他類似原因,基礎相對也比較牢固;不是以愛情而是以金錢、地位、權勢、容貌為基礎的結合,以及草率結合或包辦婚姻,基礎則是不牢固的。
  • 婚後感情。就是看雙方在結婚後的感情狀況。包括婚姻當事人的思想道德品質、工作狀況、生活作風、性格習慣、志趣愛好、經濟合作、子女教育、家務參與以及和其他家庭成員間的關係等,都會不同程度地反映到夫妻感情上,並且這種影響又往往因人而異。感情在一定條件下會發生變化,有的是由好變壞,有的是由壞變好。
  • 離婚原因。離婚的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方面的。提出離婚的原因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是虛假的。離婚原因還有直接和間接、遠因和近因之分。判決離婚時都會予以認定和考察。
  • 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條件。一般是在上述三項的基礎上對婚姻現狀和發展前途所作的估計和預測。是調解工作的方向,也是最後判決離婚的依據。
我不能“阻止”你們離婚,我只能告訴你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

  •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配偶一方有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 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
  1. 配偶一方婚後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2. 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癒的。
  3. 男女雙方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5. 一方有違法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我不能“阻止”你們離婚,我只能告訴你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文末寄語: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兩個人能走在一起是種緣分,希望大家都能彼此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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