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教科書式老賴”,不能只判刑不賠錢

“教科書式老賴”,不能只判刑不賠錢

“教科書式老賴”,不能只判刑不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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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老赖”,不能只判刑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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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式老賴”,

不能只判刑不賠錢

文 | 何勇

27日上午,黃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黃淑芬當庭表示將上訴。(6月28日《北京青年報》)

時隔將近三年之後,被稱為“教科書式老賴”的黃淑芬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雖然這只是一審判決,刑罰力度也有點輕,與大眾的期待有不小的差距,但終究是遲來的正義,在法律上對“教科書式老賴”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定性。

但是,我們需要清醒看到的一點是,“教科書式老賴”被判刑,只是因為犯交通肇事罪而被法院判刑,與他這將近三年的“老賴”行為沒有關係,“教科書式老賴”不是因為“老賴”行為而被法院判刑。相反,雖然“教科書式老賴”已經被判刑,要遭受牢獄之災,但之前法院判決的85萬元賠償金,即使在輿論壓力之下,迄今為止,仍然沒有完全支付給受害人的家庭,還只是給受害人賠償了區區9萬元的賠償金,其中3萬元是“教科書式老賴”被刑拘後,其家庭支付的3萬元,另外6萬元是法院強制執行的,還剩下75萬元賠償金沒有支付。

換句話說,“教科書式老賴”本人雖然被法院判刑了,但“教科書式老賴”的“老賴”問題依然沒有解決,“教科書式老賴”仍然還是一名名副其實的“老賴”,只不過由之前逍遙法外的“老賴”,變成了在監獄裡坐牢的“老賴”。如果“教科書式老賴”最後只是坐8個月的牢,賠償金仍然不支付給受害人家庭,還是拿“教科書式老賴”沒有任何辦法,那麼無疑將進一步傷害了受害人一家的感情。

法律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法律的底線功能。對“教科書式老賴”,除了要追究其犯下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之外,還必須追究其當“老賴”的法律責任。否則,不但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反而在客觀上還會助長和縱容“老賴”行徑,讓很多“老賴”覺得大不了多坐幾年牢,反正就是不賠錢。

一方面,法院必須對“教科書式老賴”需要賠償的賠償金加大強制執行力度,儘快讓“教科書式老賴”家庭向受害人家庭付清剩餘賠償金。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有必要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教科書式老賴”的刑事責任。以“教科書式老賴”在這近三年的“老賴”行徑來看,顯然已經涉嫌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且情節比較惡劣。根據《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總之,對“教科書式老賴”,既要對她本人判刑,又要讓她的家庭賠錢,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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