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除草使用百草枯 鄰居誤食險出人命

百草枯是一種快速滅生性除草劑,能迅速被植物綠色組織吸收,使其枯死。在農村中,村民習慣使用百草枯除掉雜草,但是一不小心就會發生危險。

一日傍晚,韋某在自家菜地裡摘了青菜回家做飯,晚飯過後,韋某1歲多的孫子當即出現嘔吐症狀,次日韋某丈夫也頭痛不適。後經醫院診斷為農藥中毒。韋某當即報警,經警方調查後瞭解到,原來是與韋某同村且為鄰居的汪某見其家旁邊的荒地上雜草重生,遂用百草枯除草劑噴灑。不料,當天妖風陣陣,將除草劑隨即吹散,一部分除草劑被風帶到了僅一道破敗泥牆之隔的韋某家的菜地裡。這才導致了韋某一家人吃了噴灑有百草枯的青菜而中毒。因韋某與汪某就醫藥費等費用問題協商不下,韋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汪某向韋某及家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129.53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原告韋某與被告汪某相鄰而居,且兩家隔牆最矮之外僅有1米高,被告汪某應當知道原告韋某在與被告汪某隔牆之外自家房屋圍院內的西邊空地上種植有蔬菜。被告汪某在與原告韋某隔牆之外自家圍院內噴灑農藥,應當預見農藥有可能會沾染或浸潤到隔壁原告韋某種植的蔬菜上,食用後可能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但被告汪某沒有告知提醒原告韋某,導致原告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自家蔬菜造成農藥中毒的嚴重後果,由此給原告韋某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汪某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柳城法院 魏坤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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