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石家庄:无商品房预售证不得收取预付款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代理销售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指出,石家庄将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领导小组,重点监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是否有通过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中心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预付款等费用的行为。

1 关闭违规设立的销售场所

据了解,房地产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监管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含中介代理销售)及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设立情况。重点监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是否有通过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中心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预付款等费用的行为。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辖区政府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调督导;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辖区政府予以关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等建筑物,由辖区政府予以依法查封或拆除;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辖区政府依法查处。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项目违法用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2 重点监察违法预售等行为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市住建部门(综合执法)依法查处。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发改委(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燕赵都市报 记者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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