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拆遷補償太少?補償不合理?

導讀:在這幾年的辦案過程中,我的當事人每每向我傾訴,說自己的徵收補償不合理、徵收補償低。結合多年的律師經歷,我們也發現補償不合理情況確實大量存在,而且絕大多數徵收糾紛的產生,正是因徵收補償問題所導致的。通過多年的辦案經驗,我也深知被徵收人和徵收方的矛盾點也正是徵收補償,在房屋徵收實踐中,大多數的徵收矛盾點就是徵收補償不合理、徵收補償低。

拆遷補償太少?補償不合理?

下面我結合多年的經驗,該怎樣提高徵收補償?如何讓徵收方給出合理的徵收補償?

1.首先被徵收人要對徵收項目有一個全面的瞭解。

(1)要先確定此次房屋徵收的範圍,要知道自家的房屋是否在徵收範圍內,或此次徵收是否涉及到自家房屋。這裡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自己房屋不在徵收範圍內,但是後續施工會影響自家正常的生產生活,或者處於公路建設安全控制區內的,被徵收人可以主動提出房屋徵收。

(2)要界定徵收項目的性質。徵收項目一種是國家徵收,即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的徵收,此時不能拒絕徵收,爭取到滿意的補償安置即可;而另一種是商業徵收,也就是在商業利益下的自願搬遷,此時對補償不滿意時可以拒絕搬遷,爭取更高的補償。

(3)要從徵收方、相關部門和其他渠道瞭解此次徵收是要進行什麼項目建設,也就是要徵收這塊地幹什麼,從而來判定此次徵收的性質,要知道徵地用途是直接影響徵收補償的。

(4)要明確徵收主體。徵收決定的做出主體、具體實施主體、各種徵收文件和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都要清楚,也就是被徵收人需要明白徵收決定是哪個部門做出的、具體實施是哪個部門、徵收文件是哪個部門下發,以及徵收工作是哪個部門實施的。

2.保存好相關證件和涉案證據以及其他材料。

在徵收過程中,最重要的證件也就是房屋的相關證明,如土地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產證、不動產權證等,這些直接關係到房屋本身的證件千萬要保存好。也不光是涉及到房屋本身的證明,在徵收時,被徵收人會收到很多法律文件,比如:預徵收公告、徵收公告、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分戶評估報告單、補償安置協議等。不論它們以什麼形式出現,都要及時拍照錄像,妥善保管。

拆遷補償太少?補償不合理?

3.第三點是較為重要的“點”,就是每個徵收項目的補償政策不是統一確定的,但絕不能損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這一點也就給了我們爭取合理補償、提高徵收補償留出了很大的空間。徵收中其實並沒有固定統一的補償政策,來規定徵收補償具體是多少。例如《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土地徵收補償的標準是有一定彈性的,會參考被徵收土地的年產值制定標準。對於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以及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土地徵收補償給的太少絕對是不可以的,因為徵收裡面有一項原則是徵地補償必須以確保被徵收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為準則。特殊情況下,是可以提高補償的。

(1)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機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通過多年的辦案我們瞭解到,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機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拆遷補償太少?補償不合理?

5.通過上面相關法條的解釋,相信大家也明白了,徵收補償標準不是徵收方獨立制定了,就可以直接實施徵收的。徵收補償方案是必須要通過相關部門的論證和審批的,以及在實施徵收之前公佈擬定的徵收方案,公開徵求被徵收人意見並進行修改,有必要時還要舉行聽證會,最後才可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才可進行實施的。

(1)《徵收土地公告辦法》中規定,有關市、縣級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市、縣級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市、縣級行政機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合理或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6. 補償安置協議並不具有強制性。被徵收人如覺得補償不合理,雙方可以協商補償條件。

在協商補償安置協議的過程中,雙方是以公平、平等為基礎的。徵收人與被徵收人是平等的,並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是給你隨便拿出協議,你就必須簽字的。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牢記:一旦簽字,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說明你認可了這種補償標準,後面再想維護利益就很難了!因此,被徵收人一定要有底氣,不能被牽著鼻子走。不要輕易相信徵收方的口頭承諾,所有的承諾必須要體現在補償協議上,並且被徵收人要索要安置補償協議的原件。如果你手裡沒有協議,將來如果要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利,也是比較被動的,因為你缺少了一個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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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徵收人對補償不滿意時,千萬別籤協議。

很多被徵收人表示,遇到房屋徵收時,自己根本沒有主動權,主動權全在對方那邊。徵收方想給多少補償,都是他們說了算的。如果被徵收人有異議,徵收工作人員會採用各種方法使其簽字。有時會拿出補償方案給被徵收人看,說別人家都是這麼籤協議的,補償標準是統一的,是不可能更改。這時有些被徵收人經不住軟磨硬泡,就簽了協議;還有一部分徵收方,看被徵收人不籤協議、一直拖著,就採用騙籤、逼籤等違法手段讓被徵收人簽字,有部分被徵收人頂不住壓力,迫於無奈就簽了協議。事後發現補償標準太低了,想反悔也沒辦法了。針對這種情況,我想提示大家一下: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標準或補償協議不滿意,一定要頂住壓力,不要盲目簽字,否則後悔莫及,在必要時可以請專業律師幫助。

相信被徵收人如能把握好以上七點,提高徵收補償肯定不在話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遭遇強拆,要在得知強拆之日起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護利益。有很多被徵收人在徵收過程中,遇到麻煩、遇到困難時,會選擇去信訪或上訪,這裡我想提示大家,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很多被徵收人在等待信訪中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開庭受理。即便找專業律師,律師也愛莫能助。

最後我想對廣大被徵收人說一句:在房屋徵收實踐中,如果您覺得徵收補償不合理或徵收補償低,在無法與徵收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儘快聯繫專業律師幫助,以爭取更合理、更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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