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果有人不斷地罵你,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怎麼正當防衛?

excel共享局


一般來說,罵人雖然違法但並不是犯罪,如果你覺得對方持續罵你,你受不了,你可以收集證據報警處理。


罵人一般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會被行政處罰。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如果對方在公共場合不斷地辱罵,甚至通過網絡等手段進行辱罵,致使你的名譽人格尊嚴以及影響你的正常生活工作等受損,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狀告對方侮辱罪。

一般來說只要公然侮辱,致使一定範圍的人知道,確實對自己各方面造成了損失,法院會判定侮辱罪成立的,但侮辱罪本身並不是什麼重罪,一般判不了多久。

而且侮辱罪受到的名譽侵犯損失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理範圍之內,法院是無法支持的。

如果對方捏造事實並散步虛假事實,進行辱罵貶損你的人格尊嚴,詆譭你的名譽,是可以告他誹謗罪的。如果你覺得他的誹謗給你造成了重大的名譽侵權和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告他誹謗罪。


因此,合法的解決問題,肯定是報警,如果覺得報警的治安處罰太輕的,可以刑事自訴告對方即可。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有人不停的罵你,從法律的角度怎麼正當防衛?我的意見,如果僅僅是罵你那怕是罵得再難聽,都是不能用正當防衛的。正當防衛是對方的侵害正在進行,並且這種侵害可能導致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的嚴重威脅,你可以進行必要的有限度的自衛,抵抗和反擊。而他的謾罵並未對你的身體和生命安全造成什麼威脅,所以是不能進行正當防衛的。但你可以採取這樣幾種途徑。首先是以君子的胸懷,和風細雨的和他談談。瞭解他罵你的動因,進行合理的互調和溝通,達到相逢一笑眠恩仇的目的。其次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找其父母親人,協助做好工作。打好親情牌。再其次就是打110報警,請警察出面調解和干預。當然有時候你也可以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把他罵回去。這就叫以其人之道治其人之身。但有一點你得切記,君子動口不動手。一定不要先動手打人。一定不要因為對方謾罵而實施不該實施的正當防衛。


流廣深


正當防衛的對象除了是犯罪行為,也可以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受害人持續性地辱罵行為在先,已經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甚至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或者侮辱罪,其辱罵別人的同時,應當預見到可能會招來反制,因此行為人可以正當防衛。但行為人自身招致的辱罵除外。

針對這種持續性的辱罵行為,報警是最好選擇,好處是不會惹來麻煩,且便於固定證據。

行為人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其前提是要先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方可實施正當防衛,造成輕傷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行為人所採取的向受害人沷水、推搡等自助行為,造成輕微傷害的,形成民事違法阻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深圳工程律師孫華偉


先來說,什麼是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分為一般防衛和特殊防衛:

針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是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針對此外的其他不法侵害所進行的防衛,是一般防衛,存在可能的防衛過當問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

而在具體什麼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判定上,實際運用中是比較複雜的。認定正當防衛行為,需要同時具備起因、時間、對象、限度等多個要件。在去年最高檢發佈的四個正當防衛指導性案例中,提到:

有的認定正當防衛過於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設”的基礎上,苛求防衛人作出最合理的選擇,特別是在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認定;有的作簡單化判斷,以誰先動手、誰被打傷為準,沒有綜合考量前因後果和現場的具體情況;有的防衛行為本身複雜疑難,在判斷上認識不一。

題主的所說,“不斷被罵”,這裡面可能涉嫌侮辱,詆譭,嚴重的或有誹謗,汙衊情形等,這些層面的“正當防衛”可能就只有起訴他,要求道歉,民事賠償等。


再來看兩種情境:

一、怒急反抗

被罵急了,言語衝突升級到肢體衝突了,打對方算不算正當防衛?

不算,互毆性質,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二、言辭挑釁

言辭中挑釁對方,使得對方先動手了,這樣還手算不算正當防衛?

不算,故意引起對方挑釁,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最高檢發佈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提出:“過”與“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

一方面,對法與不法明確的犯罪、反擊型案件,要鼓勵大膽適用正當防衛,糾正以往常被視作“正常”的保守慣性,避免對防衛行為作過苛、過嚴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也不能矯枉過正,防止“一刀切”“簡單化”。

要堅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常見的比如客觀上不存在非法侵害行為,誤以為有侵害而“假想防衛”;或者故意引起對方侵害而乘機以“防衛”為藉口侵害對方的“挑撥防衛”;以及侵害行為已經過去而實施報復的“事後防衛”,都不是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這些行為可能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胖乎律師


時間改變一個人的觀念,時代決定一個問題的嚴重性,新時代新觀念想法不同,態度亦不同,這是按照尊重人權和生命權去考慮的。所以說新時代按照新理論去評判一件事。

罵有輕重,看如何評判。切記不能得理不饒人。

古時代按照尊師重教,子不言父的理論去考慮,罵與被罵的嚴重性不可而遇,正所謂士可殺不可辱。

時代變了,觀念變了,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換一步講,當仁不讓非理也。

歸總結局,識時務者為俊傑!



微筆評天下


最明智選擇是報警。

罵人就是汙辱人格,對你誹謗,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報警後公安機關會依法對其處罰,切不可對罵對打,你說行不?


欣欣向榮101564826


這是國家以人為本立法定標準的事情。有法你才能決定怎麼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維權?


鳳之子4


您好,建議及時報警。對方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