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溫州“父頂子罪”案追蹤:律師稱收到最高檢回覆,申訴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1998年歲末,溫州市甌海區永興鎮大塘村下垟街753弄內發現一具男屍。警方確定是他殺案件。這起浙江溫州“父頂子罪”離奇命案,獲罪者範茂珠等人已刑滿,堅持“喊冤”20年。紅星新聞此前報道的這起刑事申訴案件又有新進展。(此前報道:浙江溫州“父頂子罪”命案 獲罪者已刑滿堅持“喊冤”20年)

代理律師彭新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在2019年的最後一天(12月31)收到最高檢回覆:“您的申訴案件已由第十檢察廳交第一檢察廳辦理。”彭新林稱,這意味著範茂珠刑事申訴案已從最初的申訴受案階段進入到業務廳實質性審查階段。

根據最高檢機構介紹,第十檢察廳負責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而第一檢察廳負責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據檢察日報此前報道,過去最高檢的申訴案件均由申訴廳辦理。內設機構改革後,申訴案件由第十檢察廳統一受理,其中刑事申訴案件經審查認為有錯誤可能的將移送至其他刑事檢察廳辦理;無明顯問題的,則由第十檢察廳直接辦理。

溫州“父頂子罪”案追蹤:律師稱收到最高檢回覆,申訴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第十廳審查後認為,案件符合第一廳受理的條件,現到了一廳,3個月之內會給我明確答覆。這意味著,範茂珠刑事申訴案已從最初的申訴受案階段,進入到業務廳實質性審查階段了。”彭新林解釋,範茂珠故意傷害刑事申訴案是一起受到社會關注、當事人堅持申冤近20年的重大刑事申訴案件,“我在認真研究、仔細分析案情和全案證據材料後,深感該案是一起情節離奇、疑點重重、定罪證據存在硬傷、犯罪事實明顯不清的重大疑錯案件,理應依法複查並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作出無罪處理。”

2019年4月15日,範茂珠的代理律師彭新林向最高檢遞交了範茂珠的刑事申訴材料,請求最高檢對此案立案複查。當年5月28日,最高檢向紅星新聞記者確認,範茂珠的刑事申訴材料已收到,正在審查中。2019年11月1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最高檢獲悉,此案疑難複雜,承辦人目前已調取相關卷宗,案件正在審查之中。

代理範茂珠案之外,彭新林也是一位法學專家。“我注意到,最高檢近年來在依法糾正聶樹斌案等影響性冤錯案件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也體現了最高檢在依法糾正冤錯案件方面的責任擔當。”彭新林說,“冤錯案件的糾正和防範需要社會方方面面的努力,只有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社會各界牢固樹立起公正司法、疑罪從無、無罪推定、證據裁判這些法治原則和理念,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敬畏法律,公正裁決一個公民的罪與罰、生與死、自由與放逐。”

案情回顧

推動“疑罪從無”原則寫入《刑事訴訟法》的學者陳光中關注範茂珠案已有十餘年,並曾親自前往現場查看。他曾表示,“這個案子最關鍵一條,就是作案現場不能確定。”

溫州“父頂子罪”案追蹤:律師稱收到最高檢回覆,申訴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范家的舊房子被周邊的高樓圍著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在1998年的最後一天清晨,離范家房子幾百米遠的下垟街753弄內,路面上有一具男屍。當地派出所接到村民報案後趕赴現場,確定系他殺案件。很快,警方認定范家有行兇嫌疑,范家老房子系案發“第一現場”。

溫州市檢察院在1999年2月10日,對範德勤(範茂珠的父親)批准逮捕;在2月10日和4月2日,前後兩次對範茂珠不批准逮捕。4月23日,範茂珠被取保候審。

溫州“父頂子罪”案追蹤:律師稱收到最高檢回覆,申訴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範茂珠和哥哥在死者潘某某屍體被發現的地方

1999年12月6日,潘某某被害11個月後,溫州市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指控是範德勤用尖刀猛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爾後,範德勤用三輪車拋屍。

一段溫州當地電視臺對此案報道的節目視頻顯示,經過一天的審理,合議庭以為,不能做出有罪的判決,案件仍有疑點,裁定準許檢方撤訴。

溫州“父頂子罪”案追蹤:律師稱收到最高檢回覆,申訴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庭審現場,對於檢方的指控,範茂珠予以否認稱,根本沒有這回事。視頻截圖

2000年10月,溫州檢方再次將此案公訴至法院。不同的是,檢方這次認定系範茂珠持刀捅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爾後,範茂珠與父親一同拋屍。

起訴書還提到:事後,範茂珠、範德勤、範素芬、陳鍾興在范家密謀,約定由範德勤替範茂珠頂罪。

2000年11月,溫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範茂珠無期徒刑,以包庇罪判處範德勤、範素芬、陳鍾興三人有期徒刑五至三年不等。

宣判後,4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2001年3月21日,浙江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了他們的上訴請求。之後,範茂珠的家人替其申訴。

2004年3月2日,浙江省高院決定再審此案。浙江省檢察院閱卷審查意見認為,雖然本案客觀證據相對薄弱,被告人供述前後變化大,各被告人供述之間細節差異多,但是本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原判定罪準確,量刑基本適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2005年8月9日,浙江省高院作出裁定,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維持了原審判決、裁定。

2016年9月11日,浙江省檢察院認定,範茂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該案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現予審查結案。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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