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實際可上市流通數量為483,108股,佔總股本的0.03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為2020年1 月2日。

一、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權分置改革對價方案概述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股份變更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體流通A股股東按每10股流通A股股份將獲得非流通股股東安排的24.50元現金對價(相當於非流通股每股需向流通A股安排2.79442元的現金對價)。

2、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股東大會日期、屆次

2006 年3 月15 日公司召開了股權分置改革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3、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日期:2006 年4 月24 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項承諾及履行情況

備註:在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實施過程中,公司原非流通股第一大股東佛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佛山市國資委”)根據承諾,為本次申請解除限售的股東代為墊付了其獲得上市流通權需承擔的現金對價安排。根據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的規定“非流通股股東向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流通A股股東進行一定數量的現金對價安排,以換取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權。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流通A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可獲得非流通股股東安排的24.50元現金對價(相當於非流通股每股需向流通A股安排2.79442元的現金對價)”。根據《廣東省國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備案表2》及《廣東省國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備案表3》,黎可立已按照股改後持股數123,750股,向佛山市國資委償還了墊付的現金對價345,809.48元及其利息。償還定價和償還金額與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一致。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為2020年1月2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總數483,108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03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況如下:

四、股本結構變化和股東持股變化情況

1、本次解除限售前後的股本結構如下:

五、股東持股變化情況及歷次限售情況

1、本次解除限售股東自公司股改實施後至今持股變化情況:

備註:黎可立於股改實施日未持有公司股份,經執行(2018)粵06執恢5號之三執行裁定書,2019年4月23日從佛山市興華商業集團公司名下過戶取得公司股份483108股。

2、股改實施後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況:

六、保薦機構核查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本次提出解除限售申請的限售股份持有人黎可立,履行了非流通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諾,並已償還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其他股東代為墊付的對價。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實質性障礙。

七、控股股東對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圖及減持計劃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及以上。

□ 是 √否;

八、其他事項

1、本次申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對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況

□ 是 √ 否;

2、本次申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對該股東的違規擔保情況

□ 是 √否;

3、本次申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違規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東已提交知悉並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和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的承諾文件

□是 √不適用;

九、備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請表

2、保薦機構核查意見書

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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