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贛州公安
來
“喂,110嗎?”
“我車行的保險櫃被撬了!”
近日
尋烏警方接到轄區居民黎某報警
稱其位於長寧鎮的車行內保險櫃被撬
金銀首飾、平板電腦等物品被盜
損失十萬元左右
接報後
尋烏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立即成立專案組
全力開展案件偵破工作
通過多日分析研判
民警發現黃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經蹲守布控,12月19日晚
民警在廣東省平遠縣城將黃某抓獲
經審訊
黃某對其撬盜保險櫃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查,黃某與黎某是老相識了
經常會在黎某的車行喝茶玩耍
熟悉車行環境
得知黎某將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
存放在車行的保險櫃裡
因經濟壓力大
心生撬盜保險櫃的邪念
得手五天後
黃某將所盜的金銀首飾
賣給在廣東省平遠縣開珠寶店的張某
張某明知黃某所賣金銀來路不正
依然貪圖便宜予以收購
黃某將盜來的其他物品藏匿在
其工作的平遠縣某傢俱廠雜物間內
目前
尋烏警方已將被盜物品全部追回
黃某因涉嫌盜竊被依法刑事拘留
張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也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黃某)
(犯罪嫌疑人張某)
萬萬沒想到
平日熟悉的朋友
竟是盜竊自己財物的盜賊
真是防人之心不可無
▽▽▽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民警在此提醒:
年關將至竊賊蠢蠢欲動
防範盜竊這招最管用
▽▽▽
不要在家中、公司存放貴重物品
錢財不要外露
如不幸被盜,請第一時間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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