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张俊 闫晓: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未检工作

张俊 闫晓: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未检工作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多部保护未成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特殊政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加强未检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的需要,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并予试行,以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与效果。

推进未检工作,除了必须明晰检察机关未检职责,规范未检文书,健全落实未检各项工作制度之外,还不能忽视未检工作的社会化建设。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阵地作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针,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强化未检队伍建设。《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承办。在配备未检干警时,要选择懂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责任心、善于做思想工作同时又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知识的人。在未检干警组成人员中,既要有社会阅历、经验丰富的“老检察”,也要有充满活力、了解时尚潮流、懂网络语言、能与涉罪未成年人顺利沟通的年轻干警,使其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未检干警不仅要熟练掌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法,办好案件,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规律,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感化、挽救,有效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未检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因此,要保证未检机构和干警真正“专”起来,未检人员一般不要兼办其他案件,要集中精力搞好未检这个主业。

强化未检制度建设。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在讯(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也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进一步细化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制度,推动了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亲情会见、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心理疏导、社会化帮教、跟踪回访、犯罪记录封存等多项工作机制落地生根,建立了“捕、诉、监、防、护、帮”一体化,批捕、起诉、监督、帮教、预防、观护同步进行、有序开展的办案机制,实现了对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对接。履行好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法院严格执行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最大限度地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强化未检法制宣传。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和科学化的法治教育模式,与辖区中小学签订检校共建协议,选配优秀干警担任法制副校长,常态性地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法制讲堂、法律咨询、法制板报、知识竞赛等形式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学生法制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进一步健全涉案未成年人帮教考察机制,破解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等保护难题。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服务和支持系统中的推广应用,推进诉讼监督、特别程序、案外帮教和未检探索创新工作全程留痕和信息化规模化运用。

强化沟通协作。立足诉讼监督职能,延伸保护的链条。积极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与公安、法院建立联席座谈机制,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开展联席会,建立诉前提前介入、诉后庭前会议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人办理制度、快速简约办案机制、法律援助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未成年人到场等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有效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坚持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开展司法人文关怀背景下,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事前协调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未检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心理疏导和评估、调查问卷、日记批阅和文化学习讲座等方式,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在押人员的维权和帮教。与县政法委、团委、妇联、关工委、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席工作制度,整合多方力量与资源,构建涵盖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推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实现全覆盖、零死角。(张俊、闫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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