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康 明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康 明

康明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

名家簡介

康明,1988年大學法律系畢業,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貿促會)從事涉外法律工作,曾先後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委)副處長、處長、副秘書長,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貿促會與英國國際理霍海損理算有限公司合資的從事海損理算和海事理賠的香港德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中國海商法協會秘書長,貿促會調解中心副主席,貿促會駐英國首席代表,英國中資企業協會秘書長。2005年,獲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榮譽,出版專著《商事仲裁服務研究》。

1994年成為貿仲委最年輕的一批仲裁員,同時也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以及貿仲委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2007年3月,辭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秘書長職務,加入方達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成為合夥人。現擔任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境內外多家仲裁機構的仲裁員,以仲裁員身份和律師身份辦理了約兩千件各類商事仲裁案件,多次榮獲錢伯斯評選的中國仲裁領域“業界賢達”。


擅長領域:

國際貿易糾紛

一般合同糾紛

房地產糾紛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籤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停車位置示意圖: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康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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