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稽查查補稅款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繳納?


稽查查補稅款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繳納?

2019年2月15日,我們分享了《延期繳納稅款到底向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屬於納稅申報規範中的常見業務。在現在稅務稽查力度日漸加大的情況下,很多納稅人被稽查局要求補繳稅款,那麼,稅務稽查要求補繳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呢,本文今天從相關稅收規定以及實踐中的經驗方面進行相關分析。

一、延期繳納稅款的適用情形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了特殊困難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從上述規定可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不能按期繳納稅款;

2、以下任意一種情形:

(1)發生不可抗力,導致發生了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上述第1條不能按“期”的期,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

因此,凡是有確定的期限,而納稅人在確定的期限之前由於特殊困難沒有足夠資金繳納稅款的,都可以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二、稽查查補稅款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繳納

(一)稽查查補稅款有確定的期限,符合延期繳納稅款的前提條件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以及實踐經驗,稅務稽查終結,稽查部門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的,通常會向納稅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也有一部分稽查部門會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明確要求納稅人在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後十五日內繳清應當補繳的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也正是因為稽查部門這一明確的納稅期限,導致很多納稅人喪失了對《稅務處理決定書》的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權(具體原因可以見《案例|“先繳稅後複議再訴訟”規則的突破》)。

而稅務稽查查補的稅款,我們通常第一印象都會覺得這是納稅人故意漏繳、少繳,才被稽查部門稽查要求補繳,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在實踐中,稽查部門下發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在複議階段被撤銷以及在訴訟階段被撤銷大量存在,這說明,稽查部門作出的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決定並非全部正確,就如2019年11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所載,並非所有的異常抵扣憑證都是“非法”和“虛開”的,經稅務機關核實的,仍然可以抵扣。

稅務稽查查補的稅款也需要一個柔性的救濟方式,如果稅額較大,期限又短,等於直接就定下了納稅人的過錯,納稅人在短期內不能籌集足夠資金繳清稅款,則只能默默的忍受稽查部門的定性和補繳的處理決定。這對於納稅人而言很不公平,因此,納稅人無法在按照稅務稽查部門要求的時限15日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可以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稽查查補稅款有確定的繳稅期限,即通常為15日,納稅人在此15日內由於存在《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特殊困難情形,都可以申請延期繳稅;

其次,稽查查補稅款較之於納稅人日常繳納稅款,通常稅額較大,納稅期限短,納稅人在沒有發生特殊困難的情況都無法在15日繳清,更何況是發生特殊困難的情況下,納稅人更不可能在15日繳清鉅額稅款。

最後,也並無法律、法規禁止納稅人對稽查查補的稅款申請延期繳納。

(二)實踐中,司法機關也支持納稅人可以就稽查查補稅款申請延期繳納

筆者經過檢索相關裁判文書,稽查部門不同意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爭議幾乎沒有,但是其他稅務爭議案例中提供的證據會涉及到納稅人對稽查查補稅款申請延期繳納,我們根據法院的裁判文書,也能到看到法院是認可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

案例1:大連保稅區東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公司”)與大連市國稅局行政複議一案中,大連公司在收到大連保稅區國家稅務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後,由於稅務機關不同意納稅擔保,就提出稅款緩繳計劃申請,且大連市國家稅務局收取了其緩繳計劃申請的資料,但是關於其緩繳計劃是否成立,法院認為大連公司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大連市國家稅務局收取了其緩繳計劃的資料,但是並不能證明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同意其緩繳計劃,因此不視為大連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案例2:新疆某公司在收到當地稽查部門下發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後,向稽查部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是稽查部門不收取此公司延期繳納稅款的資料,此公司向法院起訴當地稽查部門不作為,法院在審理本案中,法院認為稽查部門不具有審批延期繳納稅款的職責,對稽查部門主張的“稽查查補稅款不應當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並未支持。

以上兩個案例都從側面反應了,司法機關是認可納稅人可以就稽查查補的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但是需要向正確的部門提出申請,並要取得稅務機關同意的書面材料。

三、結論和建議

法律、法規沒有任何規定禁止納稅人對稽查查補的稅款申請延期繳納,同時在司法審判中,法院也傾向於支持納稅人可以對稽查查補的稅款申請延期繳納,只是要向正確的部門申請和依法定程序申請。

但是稅務機關卻總是對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不收取,或者收取但是隻是口頭同意,這會造成實踐中產生爭議。我們建議在未來修訂《稅收徵收管理法》時應當對延期繳納稅款的受理部門、申請流程、延期繳納的稅款等進行細化的規定,一方面方便納稅人知曉申請流程和提供正確的資料,另外一方面也能夠明確稅務機關的職責,提高徵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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