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天津市東麗區福源鑫贇房屋信息諮詢服務中心涉嫌擅自變更經營場所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2019年10月18日,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佈津市監麗鍾罰〔2019〕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公佈關於天津市東麗區福源鑫贇房屋信息諮詢服務中心擅自變更經營場所案的行政處罰決定。

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麗鍾罰〔2019〕15號

當事人:天津市東麗區福源鑫贇房屋信息諮詢服務中心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110MA05NKNT5Y

住所:天津市東麗區金鐘街道大畢莊村金鐘新城底商19-9

經營者:李寶娟

身份證號碼:12011019******182X

聯繫地址:天津市東麗區金鐘街道大畢莊村金鐘新城底商19-9

2019年5月28日,舉報人反映:地址在東麗區大畢莊地鐵D出口津蘆線金河家園第一排樓底商的福園房信無照經營,望相關部門核查處理。執法人員於2019年5月30日到天津市東麗區大畢莊地鐵D出口津蘆線金河家園第一排樓底商的福園房信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現場能夠提供出營業執照,名稱為天津市東麗區福源鑫贇房屋信息諮詢服務中心,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120110MA05NKNT5Y,經營者為李寶娟,經營範圍為房屋信息諮詢服務,經營場所為天津市東麗區金鐘街道大畢莊村金鐘新城底商19-9,執法人員隨後來到天津市東麗區金鐘街道大畢莊村金鐘新城底商19-9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處已鎖門無法進入,門口掛有“招租”字樣,執法人員於2019年6月3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於2019年6月12日對當事人李寶娟進行詢問筆錄,當事人承認擅自變更經營場所且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該案件於2019年6月27日調查終結。

當事人的實際經營場所是在天津市東麗區金鐘街道南何莊村金河家園25號樓底商1門101室,營業執照的註冊登記場所是在天津市東麗區金鐘街道大畢莊村金鐘新城底商19-9,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登記。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者李寶娟身份證複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2.註冊登記場所天津市東麗區金鐘街道大畢莊村金鐘新城底商19-9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不在註冊登記場所經營的現場情況;3.實際經營場所天津市東麗區金鐘街道南何莊村金河家園25號樓底商1門101室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租房合同複印件,證明當事人在實際經營場所經營的現場情況;4.當事人將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變更到實際經營場所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證明當事人已經變更登記經營場所事項;5.對李寶娟的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擅自變更經營場所的事實情節。

執法人員於2019年7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規定。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提供證據,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並且能夠積極改正,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並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300元人民幣。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7月2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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