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小三”有什麼權利?

談“小三”的權利,似乎與這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不符。

其實,這個話題來源於某論壇上一個人向我的提問,有所感觸,遂成題。

問:對婚姻法有個不解的地方,出軌者的離婚要求也會得到法律支持,公平何在?

回答:

第一,社會進步才有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第二,出軌違反了道德義務,沒違反法的強制性規定,法和道德不能劃等號。第三,如果你提問:某個人殺了人,他為什麼沒被判死刑,這個有法律上的討論意義;但如果你問:某個人隨地吐了口痰,他為什麼沒被縫住嘴?這個就不在法律討論範圍了。

提問者不解,反駁了我,又向我追問,我又進一步解釋,但最終也未能讓他明白我想表達的意思。

我自覺自己的回答不夠嚴謹,舉例有些極端,但我想表達的是:首先,法律是道德標準的底線。其次,法律不應該是洩私憤的工具。再次,法律的公平,首先在於保障所有人作為“人”的權利,包括那些某方面“犯錯誤”的人。

轉回正題。“小三”這一身份,在當前社會,幾乎是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存在,網絡上經常出現諸如“原配當街暴打小三”、“原配帶人破門捉姦"之類的視頻,引得許多吃瓜群眾搖旗吶喊,大呼解氣。

殊不知,現實中,“小三”也並非都是大眾觀念裡那些利慾薰心、處心積慮破壞別人家庭的綠茶婊。她們中,也有不少很慘的。作者通過查詢大量案例,找有代表性的歸為幾類,以下慢慢道來。

第一個案例:

小白年方二八,正青春尚未婚嫁,在“某某佳緣”交友網站結識了一位年齡相仿的男士趙某,對方自稱單身,相互瞭解一段時間以後,確立了戀愛關係。不久後開始同居。

交往了一段時間以後,小白髮現,趙某經常幾天不見蹤影,打電話也經常是當時掛斷,隨後再回撥過來,問起原因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小白漸漸起疑,經多方打聽後,得到了晴天霹靂的消息:趙某早已有家室,而且有一個3歲的兒子!自己被騙了!

氣憤不過,小白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作為大齡女青年,對婚姻非常認真且謹慎,趙某隱瞞已婚的事實,欺騙自己與其交往、同居,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貞操權,並對自己的名譽造成損害,要求趙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白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酌定由趙某賠償小白精神損失3萬元。

這是“被小三”的情況,由於自身也是受害者,容易得到社會大眾的同情。權利及時主張,也容易實現。

第二個案例:

小富年方二八,正青春尚未婚嫁。一次聚會中結識了風度翩翩、談吐優雅的企業老闆錢某,錢某自稱已經離婚,對小富展開瘋狂的追求。不久兩人確立關係並開始同居。一年以後,小富為錢某生下一子。在錢某的建議下,小富辭去工作,專心做起了家庭主婦。但每每提到結婚,錢某總是找各種理由拖延。逐漸起疑的小富經調查,發現錢某其實並未離婚,便質問錢某,錢某告訴她自己與老婆已分居多年,遲遲沒辦手續是因為害怕離婚會影響自己企業的正常運轉,請求小富再給一些時間,自己一定會離婚娶她,為讓小富安心,錢某將名下的一處房產過戶給了小富,並出錢給小富購買了車子。受迫於自身無生活來源,以及對錢某物質條件的留戀,幾經思想鬥爭,小富選擇了繼續現狀,期待著錢某早日履行與老婆離婚的諾言。好景不長,錢某老婆知道了小富的存在後打上門來,錢某在家庭與小三的天平中選擇了前者,並與老婆聯手,以“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擅自處分"的法律依據起訴,將之前送給小富的房、車全部收了回去。至此,小富人財兩空,能主張的,只有孩子的撫養費。

這是從“被小三”轉化為“主動小三”的情況,無論是物質上還是精神上,結局都比上一個慘得多。你可以譴責小富的識人不明,也可以說她貪圖財富,但設身處地想一下,有沒有一絲同情呢?在法律上,小富最大的失誤在於發現真相後沒有及時止損,她也為此付出了沉痛代價。

第三個案例:

小美年方二八,正青春尚未婚嫁。懷揣著“寧肯坐在寶馬裡哭,也不坐在自行車上笑”的崇高理想,四處參加高端聚會,結識有錢人。某次聚會,認識了年逾50的土豪老闆孫某,明知對方已有家室的情況下,主動投懷送抱,二人各取所需,建立情人關係。孫某出手闊綽,在小美的明示暗示之下,經常贈送價值不菲的禮物,還為小美購買了一套住房,當做兩人的安樂窩。孫某之妻發現異常,帶著自己弟弟跟蹤至小美住處,破門而入,捉姦在床,對小美一頓暴打後又拍下裸照。孫某報警,警察到場後將孫某之妻等人控制。檢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法院判處二人有期徒刑。

這是個典型的“狐狸精勾引有錢人”的故事,符合大眾對“小三”的普遍認知,但結局卻不是“小三”人財兩空,而是原配鋃鐺入獄。這個反轉估計會讓很多人生出和本文開頭所述的提問者同樣的疑問:法律的價值取向是不是有問題?人人喊打的“小三”沒被懲治,反而捉小三的原配被判刑了?

又繞回了本文開頭的話題,解釋如下:

法國社會學家托克維爾有一個著名的理論叫“多數人暴政”,是指以多數人名義行使的無限權力,最終會產生與專制暴政一樣的社會效果。

誠然,“小三”違反倫理,破壞家庭,不容於多數人的價值觀,但法律,不會也不應該扮演為普世價值觀搖旗吶喊的角色。法律是獨立於大多數人意志的最高權威,它應該有自己的價值判斷。

就像港臺警匪片裡那就經典臺詞“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即使窮兇極惡的罪犯,也要保證他應該有的權利,這是對法律的信仰,也是良法得以客觀、公證存在的前提。

還是那句話,法律是社會的信仰,不是也不應該是個體甚至多數人實現私慾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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