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小三”有什么权利?

谈“小三”的权利,似乎与这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不符。

其实,这个话题来源于某论坛上一个人向我的提问,有所感触,遂成题。

问:对婚姻法有个不解的地方,出轨者的离婚要求也会得到法律支持,公平何在?

回答:

第一,社会进步才有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第二,出轨违反了道德义务,没违反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和道德不能划等号。第三,如果你提问:某个人杀了人,他为什么没被判死刑,这个有法律上的讨论意义;但如果你问:某个人随地吐了口痰,他为什么没被缝住嘴?这个就不在法律讨论范围了。

提问者不解,反驳了我,又向我追问,我又进一步解释,但最终也未能让他明白我想表达的意思。

我自觉自己的回答不够严谨,举例有些极端,但我想表达的是:首先,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其次,法律不应该是泄私愤的工具。再次,法律的公平,首先在于保障所有人作为“人”的权利,包括那些某方面“犯错误”的人。

转回正题。“小三”这一身份,在当前社会,几乎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存在,网络上经常出现诸如“原配当街暴打小三”、“原配带人破门捉奸"之类的视频,引得许多吃瓜群众摇旗呐喊,大呼解气。

殊不知,现实中,“小三”也并非都是大众观念里那些利欲熏心、处心积虑破坏别人家庭的绿茶婊。她们中,也有不少很惨的。作者通过查询大量案例,找有代表性的归为几类,以下慢慢道来。

第一个案例:

小白年方二八,正青春尚未婚嫁,在“某某佳缘”交友网站结识了一位年龄相仿的男士赵某,对方自称单身,相互了解一段时间以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开始同居。

交往了一段时间以后,小白发现,赵某经常几天不见踪影,打电话也经常是当时挂断,随后再回拨过来,问起原因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小白渐渐起疑,经多方打听后,得到了晴天霹雳的消息:赵某早已有家室,而且有一个3岁的儿子!自己被骗了!

气愤不过,小白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作为大龄女青年,对婚姻非常认真且谨慎,赵某隐瞒已婚的事实,欺骗自己与其交往、同居,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贞操权,并对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害,要求赵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白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酌定由赵某赔偿小白精神损失3万元。

这是“被小三”的情况,由于自身也是受害者,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同情。权利及时主张,也容易实现。

第二个案例:

小富年方二八,正青春尚未婚嫁。一次聚会中结识了风度翩翩、谈吐优雅的企业老板钱某,钱某自称已经离婚,对小富展开疯狂的追求。不久两人确立关系并开始同居。一年以后,小富为钱某生下一子。在钱某的建议下,小富辞去工作,专心做起了家庭主妇。但每每提到结婚,钱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逐渐起疑的小富经调查,发现钱某其实并未离婚,便质问钱某,钱某告诉她自己与老婆已分居多年,迟迟没办手续是因为害怕离婚会影响自己企业的正常运转,请求小富再给一些时间,自己一定会离婚娶她,为让小富安心,钱某将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给了小富,并出钱给小富购买了车子。受迫于自身无生活来源,以及对钱某物质条件的留恋,几经思想斗争,小富选择了继续现状,期待着钱某早日履行与老婆离婚的诺言。好景不长,钱某老婆知道了小富的存在后打上门来,钱某在家庭与小三的天平中选择了前者,并与老婆联手,以“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的法律依据起诉,将之前送给小富的房、车全部收了回去。至此,小富人财两空,能主张的,只有孩子的抚养费。

这是从“被小三”转化为“主动小三”的情况,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结局都比上一个惨得多。你可以谴责小富的识人不明,也可以说她贪图财富,但设身处地想一下,有没有一丝同情呢?在法律上,小富最大的失误在于发现真相后没有及时止损,她也为此付出了沉痛代价。

第三个案例:

小美年方二八,正青春尚未婚嫁。怀揣着“宁肯坐在宝马里哭,也不坐在自行车上笑”的崇高理想,四处参加高端聚会,结识有钱人。某次聚会,认识了年逾50的土豪老板孙某,明知对方已有家室的情况下,主动投怀送抱,二人各取所需,建立情人关系。孙某出手阔绰,在小美的明示暗示之下,经常赠送价值不菲的礼物,还为小美购买了一套住房,当做两人的安乐窝。孙某之妻发现异常,带着自己弟弟跟踪至小美住处,破门而入,捉奸在床,对小美一顿暴打后又拍下裸照。孙某报警,警察到场后将孙某之妻等人控制。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二人有期徒刑。

这是个典型的“狐狸精勾引有钱人”的故事,符合大众对“小三”的普遍认知,但结局却不是“小三”人财两空,而是原配锒铛入狱。这个反转估计会让很多人生出和本文开头所述的提问者同样的疑问: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不是有问题?人人喊打的“小三”没被惩治,反而捉小三的原配被判刑了?

又绕回了本文开头的话题,解释如下:

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有一个著名的理论叫“多数人暴政”,是指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最终会产生与专制暴政一样的社会效果。

诚然,“小三”违反伦理,破坏家庭,不容于多数人的价值观,但法律,不会也不应该扮演为普世价值观摇旗呐喊的角色。法律是独立于大多数人意志的最高权威,它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

就像港台警匪片里那就经典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成为呈堂证供"。即使穷凶极恶的罪犯,也要保证他应该有的权利,这是对法律的信仰,也是良法得以客观、公证存在的前提。

还是那句话,法律是社会的信仰,不是也不应该是个体甚至多数人实现私欲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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