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东兰一男子酒后暴力踢踹殴打多名儿童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引起舆论广泛关注。10月9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
案发地点:河池市东兰县县城
案件经过:韦某牙当日共实施三次殴打儿童行为
2018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牙酒后到东兰县东兰镇河堤路某奶茶店旁,看见牙某某(女、12岁)推自行车经过,韦某牙去抢她的自行车未果,便用脚踹翻该自行车后离开。
接着行至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某鸡排店前,看见黄某某抱着小孩郭某某(男,1岁半)在路上行走,便强行从黄某某手中将郭某某抢走并猛摔在地,致使郭某某左额骨骨折、左眼部软组织挫伤。
之后,沿曲江路往电影院方向行走,当行至某服饰店前时,看见小孩尹某(女,7岁)经过,韦某牙便用脚将尹某踹倒在地上,致使尹某唇部软组织挫伤。
尔后韦某牙继续行走至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厅,看见小孩韦某某(男,5岁)正在营业厅内玩耍,便上前用脚踹韦某某的头部,接着用脚踩韦某某头部数次,在县信用联社职工和保安的制止下,韦某牙才罢手。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郭某某和韦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达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开庭审理
此案由东兰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立案后,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韦某牙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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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东兰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牙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韦某牙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因此,被告人韦某牙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韦某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韦某牙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韦某耀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4505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宸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为扩大公开审判力度,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到场旁听,同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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