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三流一致”相關問題彙總

1、營改增後取得的小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越來越多,很多時候(如出差、採購低值易耗品等小額支出)可能需要員工事先代墊款項,取得發票再回公司報銷,這樣進項稅是否能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因此,由於企業確實存在由員工事先代墊款項的情況,應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判斷是否三流合一。

2、我司為酒店,目前在和一家旅行社洽談合作事宜,合作模式如下:例如房費為1000元,客人先把該筆款項(全款))付給支付寶,等客人入住退房後支付寶會扣除相應佣金(例如100元?)後將剩餘款項匯至我司賬戶,我司需向客人開具全款發票,旅行社會在月初給我司開具上月佣金發票,我司的賬務處理為把1000元視為主營業務收入,同時把100元作為佣金,但是有以下兩個疑問:一是因支付人為支付寶公司,但是旅行社需要我司給住店客人開具專票,這是否違反三流一致原則?二是,雖說我司收到對方的佣金發票,但是佣金交易是對方直接從房費中扣除,我司未實際支付該筆佣金,這樣會不會存在問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因此,應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判斷是否三流合一,對於貴公司這種情況,已經向客人開具了1000元的發票,且財務上1000元全部做了主營業務收入的,沒有導致少繳納稅款的情況,可以。

3、我公司為客戶提供建築材料檢測服務,並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客戶通過刷卡交易向我公司付款,請問這種情況會被界定為“三流不一致”嗎?現在支付手段那麼多,像用支付寶、微信等支付手段來付款的,能算資金流一致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款項的單位,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即可,支付方式採取哪種方式沒有限定。

4、我公司銷售貨物、勞務給A公司,專票開給A公司。但由於B公司欠A公司錢,A公司委託B公司將款項支付給Q我公司,然後A公司和B公司之間再進行債權、債務關係的抵消。請問這一種情形符合三流一致嗎? 我們認為根據2016.5.26稅務總局營改增視頻通報會政策組發言材料第二個問題是說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該情形是符合三流一致。

答:根據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僅對收款方和開票方的一致性進行規定,但對於支付款項方和實際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方的一致性並未進行規定。在貴公司描述的業務情形中,貴公司實際給A公司銷售貨物、勞務並給A公司開具發票符合文件規定。至於實際款項是否由A公司支付未進行限定。 文件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5、發票三流一致:資金流 發票流 貨物流,這三流要一致,可是酒店行業一般開出增值稅發票很多都是收取現金的。而不是根據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會不會變成資金流不一致?該怎麼操作?

答:若酒店發生應稅行為,開具發票時應根據實際購買方的信息進行填寫,若是現金支付而不是對公轉賬的,並不違背三流一致的原則。

“三流一致”的相關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二、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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