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泰安:8人惡勢力集團 僱傭村婦收“衛生費”73萬元

“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從此過,留下買路財。”古有山林草莽攔路索要買路錢,現有周某智為首的8人惡勢力集團以“打掃”為名攔路強制索要“衛生費”。此前,泰安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簡稱高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周某智等8人依法提起公訴。泰安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於4月19日一審公開審理,9月12日上午一審公開宣判。

僱傭村婦、老人攔車強制收取“衛生費”

“不交錢,就不讓走。”這是此前經過高新區湖東路的運煤車輛人員所共同遇到的問題,而向他們收費的是以周某智、許某峰、周某良、周某、劉某柱等8人為組織的“惡勢力”。

被告人周某智任董事長,被告人周某良任副董事長的山東西百子坡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西百子坡公司)於2015年2月成立,主要經營煤炭、粉煤灰、脫硫石膏銷售等業務。該公司在國電泰安熱電有限公司(簡稱國電)附近建有煤場,通過煤場轉運方式,向國電供應煤炭。2015年5月,國電開始採購、儲存煤炭,所有中標公司的運煤車輛經高新區湖東路從國電南門進出。因湖東路部分路段尚未完工,運煤車輛通過施工單位修建的臨時道路通行,被告人許某峰等人對臨時道路修補,向其他中標公司運煤車輛收取25元的“勞務費”。2015年6月,被告人許某峰向周某智提議以打掃國電南門道路衛生的名義向其他中標公司運煤車輛收取“衛生費”。期間,周某智安排許某峰帶領被告人周某等人收費,並僱傭了吳春(化名)等幾名村婦,在國電南門路段掃地,被告人周某、劉某柱等4人向西百子坡公司煤場客戶以外的所有運煤車輛索要“衛生費”,以不交錢就阻攔進廠卸貨相威脅,攔截不交錢的車輛,向每一輛運煤車司機強行索要40元至200元不等的“衛生費”,直至2017年國電改用火車運煤。

同時,在2015年下半年,國電開始對外銷售粉煤灰、脫硫石膏等副產品,運輸車輛通過國電西門進出。2016年10月左右,西百子坡公司在國電西門向西百子坡公司以外的所有運輸副產品的車輛收取“衛生費”,後被告人周某良聯繫僱傭朱玉(化名)、周江(化名)等四名老年男子,被告人周某和劉某柱每人帶領兩名老年男子在國電西門排班收費,攔截除西百子坡公司以外的運輸車輛,以不交錢就不放行等手段相威脅,強行索要40元至100元不等的“衛生費”,直至2017年5月份。

賬目分內、外賬,每週彙報衛生費收取情況

據此前曾在西百子坡公司做會計的李娜(化名)介紹,西百子坡公司記賬分為外賬與內賬兩種。外賬記錄國電副產品的銷售、採購等有發票的進出賬目,供工商局、稅務局查看。內賬主要是煤場租賃費用及收取的“衛生費”,而衛生費及煤場租賃費用記賬保管及支出時均未做區分。

據介紹,西百子坡公司每週一次例會,會上公司財務主管負責彙報國電副產品運輸沒交錢的公司情況及公司交“衛生費”的情況。被告人李某強負責國電運煤的收繳“衛生費”情況,李某強走後由郭某泉接手該項業務。而“衛生費”分兩部分,一個是按月交,一個是每天運輸車輛現場交。

在李娜提供的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收款明細中,記錄著在此期間每天各筆款項的收入情況,上面多次款項交款事由記載為“衛生費”、“南門衛生費”、“西門衛生費”,交款人包括被告人周某、劉某柱等6人。

經查明,自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以收取“衛生費”的名義強行索要財物共計人民幣735451元。

為不惹麻煩、不捱打,無奈交費

被害人李峰(化名)與劉波(化名)合夥經營一家煤場,於2015年12月份開始向國電送煤。期間,李峰接到劉波電話說有婦女在國電南門攔車收“衛生費”,沒辦法只好讓司機交了100元。第二天有人聯繫李峰去西百子坡公司談“衛生費”的事情,每噸按照1.6元的標準交費,要求其將錢交給西百子坡公司會計。劉波介紹,2016年6月份前後,被告人李某強曾要求其補籤一份衛生費協議,協議內容為西百子坡公司以打掃衛生、維持交通秩序、提供熱水等服務進行收費。

“協議內容都是提前他們寫好,如果不交‘衛生費’他們就會找些老太太堵住拉煤的車,為了避免不能按時送煤帶來的損失,只能繳納‘衛生費’、簽訂協議。”司機王飛(化名)表示。

相比其他人,拉煤司機劉洋(化名)“點”有點背。2017年2月,劉洋駕駛的罐車未交“衛生費”,被告人周某和劉某柱駕車追趕、逼停罐車,將該車玻璃砸碎,毆打劉洋致其輕微傷。“2017年2月,我去國電拉粉煤灰時,在西門被一老頭攔住要錢,因為沒給錢,拉貨出來後被一輛車追趕,車上下來兩名男子對我進行毆打且實施了砸車行為。”劉洋說。

劉洋的同事陳一(化名)介紹,其自2016年底每次去國電拉粉煤灰在西門都被一個老頭攔車要錢,總共給了150元。2017年2月,劉洋因為沒交錢,被兩名男子攔截、毆打、砸車,其趕到現場後勸架也被其中一男子毆打,隨後其報警。

8名被告人中5人有犯罪前科

“吸毒、搶劫、盜竊、聚眾鬥毆……”在該案件中所涉及的8名被告人,除去3名被告人為“初犯”,其餘5人均有犯罪前科,且5人中有3人有多項犯罪記錄,其中一人的最高刑罰為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周某智於2007年因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7年因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許某峰於2014年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因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良與2017年因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於2002年因搶劫、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因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賈某於1999年因嫖娼被治安警告;2007年因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8月兩次因吸毒分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28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其中,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屬於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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