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强拆的时候万一将强拆者杀死,要如何判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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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过程中,将强拆者杀死。

有三种情况分析:

第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征收人在面对不合理的暴力强拆过程中,因为不服拆迁办的野蛮拆迁行为,而不慎导致强拆者死亡。具体而言,被征收人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倾向,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了过失死亡的客观结果,需要依法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责,但在量刑上会因情况、主观态度、悔罪等而有所不同。

第二种,故意杀人罪。被征收人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倾向,同时客观上也存有杀人的行为且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从犯罪构成上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在强拆过程中,大多数人们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情形,因为一时生气而做出的严重后果,但却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责,但在量刑上会因情况、主观态度、悔罪等而有所不同。

第三种,意外事件。但这种可能发生性较小,需要多种证据来作证,由于作者已经表明是将强拆者杀死,因此更多的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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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情也曾多次发生,虽然说杀死的是强拆者,但都会被判刑,只不过被认定的罪行不同,所处的惩罚便不同。

例如:某开发商为了顺利施工,欲拆除钉子户张某的房屋。协商无果后,便采用暴力强拆,张某为保住自己的房屋进行阻止,在冲突中他将一名强拆者失手杀死。之后,张某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还有一则类似案例:

王某私建了一排厂房,属于违章建筑。在催促其自行拆除无效后,被实施强拆,动用了上百保安维持秩序。在即将拆除时,王某带着自己的工人进行阻挠,王某被保安控制。他的一名工人跑回宿舍提出一桶汽油,要求保安放回王某。其中一名保安试图扑上去抢夺工人手中的汽油桶,工人将汽油浇在保安身上,并打着打火机扔了过去,保安顿时成火人。经过其他保安的相继扑救,才将火扑灭,但那名保安已经被严重烧伤。最终,涉事工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不管什么情形下的强拆,极容易引起暴力冲突,导致人员伤亡。按照伤害性质的不同,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并不是一项实质性罪名。一般会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欧哲故意伤害等罪行。具体会被判什么罪,需要依据事实而定。

大家觉得此类伤亡事件,应该如何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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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时把进行强拆的人杀死,毫无疑问的是会被判刑的,不过也是看危害程度有多大,弄死的是一个还是多个。这种情况都是会被以故意杀人罪处理。

一般来说,强拆都是在没有达成协议之前进行的。而很多时候也是某些单位的默认,甚至直接参与下进行的。因此,如果想要说被拆的一方无罪,那这种可能性几乎是微乎其微。

且看看一个事例:2017年3月17日上午九点左右,时任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桌宇和4名村干部以及挖掘设备,到明经国所在的樟坊村进行“空心房”拆迁。在拆除了明经国另据房屋后,明经国赶到现场,用镰铲将挖掘机玻璃捣碎,卓宇和村干部见状上前制止。趁卓宇接电话,明经国举起镰铲冲出村干部阻拦,继续用镰铲击打卓宇头部并趁乱逃离现场。卓趁卓宇正在接打电话,明经国突然举起镰铲砸向卓宇头部,致卓宇当即倒地。在场的村干部迅速上前制止,明经国挥舞镰铲冲出村干部的阻拦,继续用镰铲击打卓宇头部并趁乱逃离现场。卓宇被送至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当日下午14时左右死亡。

2017年11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案。

2018年9月27日,对被告人明经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拆迁只要是拆迁户导致强拆者死亡,一般都会以故意杀人罪来起诉。虽然我们不希望惨案的发生,可是文明拆迁合法拆迁应该是未来的主旋律。当然,作为百姓也应该为城市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在合理的基础上配合拆迁,不要漫天要价。最后导致血腥事件发生,不管是强拆者还是被拆着,在这样的事件中都不会是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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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如果国家立法,把强拆着打死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看看谁还敢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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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事就是法理之外人情之内,但是法律是底线,看看怎么判罪还是要看当时的情况结合起来分析。


1、如果强拆者使用暴力,已经危及我们被强拆户生命,被强拆迁户反抗将强拆迁者杀死,可能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在判处刑罚的时候应偏轻或者是无罪。这种情况还需要注意的就是证据的收集,看是不是真正的防卫过当。

2、如果在强拆者被强拆的人不小心将强拆者致死,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量刑时考虑过失心态,处罚会偏轻。

3、因为愤怒而将强拆者杀死,这种情节就比较严重了,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量刑时根据手段和相关因素的考虑,处罚会偏重。


爱土拆迁律师团要提醒大家,在面对暴力拆迁的时候千万不要以暴制暴。以暴制暴除了解一时之气,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还可能让自己失去自由。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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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时候将强拆者杀死,这需要通过法律界定才能决定承担什么程度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个责任如何界定需要看被强拆者在整个过程中所处于的实际情况和危害层度。如果法律界定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是防卫过当所承担的责任会小一些,但是因为主观原因造成强拆者死亡的,就需要承担过失杀人或故意杀人的罪责。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就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完成一定限度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从法律的我们能看出,当面对


强拆者时,被强拆人需要保护的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在与强拆者撕打过程中失手将正在进行强拆的强拆者杀死,属于正当防卫范畴。但是,被强拆人不能证明所要保护的建筑属于个人财产或者国家集体财产的,主观上有胁迫或者恐吓依法拆迁人,最终造成拆迁人死亡的,在法律上就属于故意杀人罪。

保护好我们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会放跑一个坏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最好有法律来界定责任。


懂知识的小胖子


在反抗强拆的过程中将强拆者杀死,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要视情形而定。

如果强拆人员已经停止使用暴力,被强拆者是出于泄愤或者防止他之后再来来强拆,而使用暴力将其杀死,则属于故意杀人。

比如在电影《战狼2》中,吴京饰演的冷锋等特种兵赶到后,已经及时制止了强拆队伍,随后警察也都赶了过来,强拆队伍的暴力行为已经中止。这时候不要命的强拆头子威胁冷锋说:“你有不在的时候吧。”言下之意是等冷锋不在时,他再来收拾他们。
冷锋为了保护战友家人,一怒之下就把强拆头子给一脚踹死了。



毫无疑问,冷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诚然冷锋为了保障战友家人的生命安全可以正当防卫,但毕竟当时强拆头子还没有使用暴力。因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危害行为正在发生。

当然,如果强拆队伍正在使用暴力,其暴力手段危及到被强拆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被强拆者就可以使用相应暴力正当防卫。

比如,在《人民的名义》里,强拆队伍使用暴力拆除大风厂,大风厂工人使用暴力捍卫工厂。


最后工人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毕竟,强拆队伍的暴力行为也仍在进行,工人们使用暴力也只是在对抗强拆。

但是,即是属于正当防卫,也要考虑反抗手段是否适当的问题。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那就属于防卫过当,同样构成相应犯罪。比如,强拆队伍只是推搡你,你就直接拿刀捅,那就超出必要限度了。

其实,我更希望所有拆迁都能依法进行,杜绝强拆事件。这样的话,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冰焰


强拆的时候,万一将强拆者杀死,如何承担法律后果?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强拆可能是正当执行公务的行为,更多的是非法行为即非法强拆。针对正当的强拆行为,要承担比较重的法律后果;针对非法的强拆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我试着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针对正当的强拆行为,将强拆者杀死,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行为人需要承担较重的法律后果。正当强拆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严格的执行程序和规定。

1在土地上非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不按照规划或批准临近建设或非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针对采取合法的的强制拆除行为,最好不要阻挡,可以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否则有可能身陷囹圄。

二、针对非法的强拆行为,将强拆者杀死,,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不承担或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我们要认清什么是非法强拆,强制拆除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我特地总结了以下非法强拆行为: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执法部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等依据,仅仅依据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内部会议纪要等进行强拆的行为属于非法强拆。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例如,行为人私自在合法建筑上临时搭建构筑物,而执法部门在拆除非法建筑时,连同合法建筑也一并拆除的行为属于非法强拆。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而行政强制措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特别指出的是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例如执法部门委托所谓的拆迁公司、雇佣社会人员进行强拆等,不是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人员执行的强制拆除行为视为非法强拆。

(4)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强拆时应遵照以下规定:实施强拆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至少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拆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属于非法强拆;

(5)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强制拆除是一种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在工作日进行,不应该在夜间偷偷摸摸的进行。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发展理念下,不应当采取损害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行为。

非法强拆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存在就是现实的不法侵害,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正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所以说针对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例如:在深夜,有不明人员来行为人家毁坏、搬迁物品,在孤立无援状态下,行为人无法断定不明人员的身份和目的,不明人员是来抢劫杀人的?还是盗窃的?在那样的环境下,我们不能强求行为人作出准确判断,行为人在此种情况下,将不明人员(事后证实是强拆人员)杀死,如果行为人在杀死的过程中有过错,属于防卫过当,承担较轻的法律后果,如果行为人在杀死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后果。

三、结合社会实践,针对非法强拆行为,我有以下建议:

1保护好自身。针对非法强拆行为一定要保护好自身安全,在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和违法行为作持久斗争。

2保存好证据。非法强拆行为往往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一定要多方面搜集非法强拆行为的违法证据,可以搜集相关文书、视频资料、音频资料、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证明、非法强拆人员的身份等。

3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通过保存证据、固定证据,针对非法强拆行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法律维权,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非法强拆过程中发现有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行贿受贿、贪污等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律法学道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对方怎么强拆,你怎么应对,如何致强拆者死亡的。下面,我通过《战狼2》等文艺作品解释一下。



现实中,强拆致人重伤死亡的例子并不鲜见。2003年那会儿,我们邻村强拆,主要是双方价格没有谈拢,村子大部分人都不愿搬离。

拆迁队的头目雇佣了几十个手持木棒的保安,开着挖掘机等大型机械,浩浩荡荡进村了。得到消息的村民,老老少少超过一百人,把拆迁队堵在村口,双方没理论几句就发生了激烈的械斗。


待警察闻讯赶到,已经死了3个人,拆迁队1个,村民两个,很多人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双方的带头人都承担了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都没有判太重,法不责众,不知道谁下的黑手,只能判带头的。

邻村那个带头人在牢里呆了好几年,老娘和孩子由村人照顾着。想想也真是不值,虽然被拆迁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但当时应该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很多人说,这种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可以进行反击,其实是认识错误。刑法对免除刑事处罚的行为有严格规定和限制,防止被滥用。

咱们为了阅读起来不那么枯燥,就不引用发条了,只解释一下法义和立法的目的。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不法侵害; 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是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 四是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由此可见,要得到法庭认可的“正正好好”的正当防卫,并不容易——不能太早,不能太晚,不能太重,不能太偏。



而且对于一般的侵害行为,如果对方对你的伤害不高于重伤,是不允许致侵害人死亡的,最多是轻伤,而且时机选择特别讲究。

举个栗子,在电影《战狼2》中,冷锋一脚踹死了威胁战友家属的拆迁队长,只被开除军籍,都没有坐牢,这是不现实的。

冷锋的行为不够成正当防卫,连自力救济都勉强。因为拆迁队长只是口头威胁,并没有付诸实施,虽然实施的可能性非常大。但侵害行为的紧迫性不强,冷锋防卫的时机不对,强度过大,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属于假想防卫,涉嫌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叫特别防卫,简言之就是这种情况可以“格杀勿论”,拿到了免死金牌。

这种情况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来自百度)

概括讲,就是针对特别严重、特别紧急、没有别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可以大开杀戒,当然这不是鼓励杀戮,而是对侵害人的一种震慑。


我在一本小说中看到过一个强拆场面。一个拆迁队半夜去强拆一名特种兵的家,特种兵还在部队,家里是父母、媳妇和小孩。当时他们把睡梦中的老人拉出屋子,就开始挖房子,没注意到二楼还有特种兵的媳妇和孩子。

结果,这两条生命在机器的轰鸣声中,尽管酷酷求救,还是被瓦砾埋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特种兵出现,完全可以一脚踹死开挖掘机的人,免于处罚,还值得鼓励。

后来,悲愤的特种兵从部队回来,开始追责和复仇,打残了拆迁队长。这就不是正当防卫了,而是事后防卫,要负刑事责任的。


再回到题目,题主问杀死强拆者如何治罪,主要看拆迁行为是否直接人身造成重大的威胁,是否具有紧迫性。当然,和谐社会,谁也不希望打打杀杀的,希望这种事不要出现。


风物西安


强拆的这个字眼,只能说是过去的那种形式。过去的开发商为了达到自己开发房地产的目的,为了让自己的高楼大厦早日建设起来,为了把这钉子户早日从这施工的范围迁出去,他们使尽了办法,甚至动用了黑社会的力量,威逼恐吓。把人家折磨的够呛,最后有的人没有办法,只能是乖乖的班主瞿友的顽抗到底和你一战到底。最后不是得到了高额的回报,就是被害得很惨


你像这个被强拆的人打死的这件事情。这就是一个悲惨的结局,但是强拆者也要付出法律的责任。也要承担法律的代价。如果说法院,公安等司法部门核实这件事情确实是强拆方一手造成的。房子面前是不会茹为这样事情的,一定会讲强拆打死人的这个当事者进行刑事拘留,然后根据事情的情节状况,判他死刑或者是无期。
总之现在是新社会新国家,不容忍黑社会的毒瘤在社会上存在。你动手打死人就得承担责任,就得用命换。只要是被害者家庭一直坚持法办打死人的那个。吃饭部门就会严格地按照法律对他进行宣判的。即使开发商有再多的钱,也改变不了这种事情的结果。这些现象只不过是偶尔发生的,但是在我们的社会现在已经根本就不存在了。因为你想动钱,人家的房子必须要有一个理想的数字,让人家满意才可以搬迁。如果人家不满意,你拿什么来拆迁都是不合法的。所以说拆迁方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方式和行为,千万不要触犯法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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