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为什么说如果有人拿刀杀你,你最正确的正当防卫就是跑呢?对此你怎么看?

两个指甲盖儿


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久,江苏省检察院发布通报,就该案为什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解释。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二、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分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江苏检察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山巅之上的眺望


略……,白衣男中了数刀后,向大律师发出救命声,大律师在翻书,告诉白衣男,情节还处于没生命危险,不可上,否则属斗殴,此时宝马男再次手起刀落,爷头流血,宝马男心慈,手一滑,刀落地,当白衣男一看,此刀捡到回家可切西瓜,宝马男一看自己珍藏刀被你拿了,他一个箭步大叫一声,我的刀,还我,白衣男将刀递上,口称,对不起,不知此刀如此珍贵,还你,顺手送上,那知宝马男一个箭步未稳,刀入肚,律师一看,这叫过失杀人,那是防卫,此一刀下去,情形戏剧发生转变,宝马男此想,身中刀,武器又不在手,他开始为下步发展,大叫一声,停,于是宝马男釆取迂回战术,以退为进,迂回车边,寻机拿杀手锏,谁知道,他爷看穿宝马男这步,跨上一个连环从初战地转入二战场,末待宝马男发挥转移性的战略步骤,果断结束宝马男,此时律师走向前,一看,快速计算,对白衣男说,你有这好功夫,为何不等他拿到武器再战三百大合呢,现在好在你没再下刀,不然犯故意伤害罪,而且你应去法学院深造,因你对防卫的技术活还是掌握不好,当时应一刀下去时结速他,你可能有白手对利刃之功,他转移时,应站那,待他发起二冲锋,你再来次空手夺,,,,,,,,,,,,末完


板障山1


这是一种调侃和极度无奈的说法。

估计相关部门对事件目前也没法给出最好的解决办法。

但可以看出,舆论对于这个事件的最为一致看法:希望宣布白衣男无罪!

相关部门的这种态度还是让我们看到了终结者无罪的希望,大咖也加入进来:

个人认为,在自己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是没有办法或者时间去分析作案人动机的,也不可能判断人家拿刀砍你会不会危及你的生命;当然,防卫过程也没办法去理性分析会不会在反击过程中失误干掉了他?

哪有这个时间啊,人家要杀你,你命都保不住了还分析个毛线?

看视频,确实没有办法判断龙哥往车的方向跑是去拿工具还是什么,如果是去拿工具,白衣男就危险了······

以下我总结了六点

······

综上所述:电动哥,这位龙哥终结者的下意识选择是最佳选择;总之,希望老实人、好人无罪。

除此之外,不管他怎么选择,难逃厄运。


蒋军


可笑!

正当防卫就是靠跑。

人家既然以刀来砍杀你,你跑得了吗?可千万别曲解了刑法的第二十条啊。

日本历次侵华战争,你跑啊,能跑哪去?

清朝末腐败,八国联军侵进,跑啊!怎一个跑字了得。

许许多多的史实证明,跑解决不了问题。

面对穷凶极恶之徒,惟有危急中情智急生、想法设法且缓兵之计等有利于己的方式以暂缓伤害寻找机会制服对方为宜;。

再者,既然人家要砍杀你,你跑得了一次还能跑得了第二次第三次?

事实亦证明,在危险迫眉之际,没有哪个人能够冷静的下来思索对策,而且侵害你的人也不给你机会,那个时候的自然反应谁不是蒙了傻了、茫然无措?除非你本应身经百战临危不乱临危不惧。

十分的不赞成说出这种话的人!这不像是一个对事情真正负责任的态度的人说的话。

刑法条例中赋予什么是正当防卫,怎样去判定正当防卫,为什么还有人会这么理解正当防卫主要靠跑?跑亦——绝对不是解决问题破解危险的最佳选择、最佳途径。尽管跑的确是面对危险时选择逃生的其中一种。但得看什么情形吧?

还有一种不可避而不谈的实际问题,那就是,日常中男人西装革履正装皮鞋女人职业装高跟鞋忙于上班挣钱养家糊口,又不是说360天均穿着一双跑步鞋处于时刻可开跑的状态,随时可跑!

而涉黑或一心来找你麻烦与你过不去的,却无形中多数身着休闲之装,从装备上来说,你就已经输人一着。更不要说各自那交通设备了!

(坏人手里抓着长40米的长刀),向你叫嚣道:跑吧!跑男、跑女,允许你先跑39米。

看你怎么跑!(哼哼切了你)



忧郁之后精神好多了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正当防卫有着明确而又严苛的规定。

正当防卫: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正在进行中”这几个圈起来,这是重中之重!怎么判断一次侵害是正在进行中呢,这确实很难界定。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无限正当防卫。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还有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个人观点,此次昆山事件,白衣男是适用“无限正当防卫”的。

但是,我对白衣男能够无罪释放持非常不乐观的态度。

个人感觉,能够判三缓三,是白衣男比较好的结果。

不管结果如何,我相信正义不会缺席,公正自在人心。

在此我想提醒大家,纹身男是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的,并不是被白衣哥现场砍杀致死。

并且经过警方证实,当警方到达现场时,砍刀依然握在白衣哥手中。


流星海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杀人,你选哪个?首先我很认真的说这是个很有意识的错误问句,如果说是把上面三个问题连起来看,我只能说是语句不通,1正当防卫和无限正当防卫应该可以连在一起,因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防卫过当应和当时现场情况连在一起,若白衣男击杀行凶者和对其施暴者在对劝架者斩杀这应该算是防卫过当。3故意杀人应该和愤怒行凶联系在一起,如果白衣男击杀行凶者和施暴者之后在击杀旁观者这应该属于故意杀人。一个人在遇到被撞时没有当时倒地,不存在碰瓷行为,接下来被拳脚相加依然没有反抗证明白衣男不具备暴力倾向,当被行凶者进行砍杀施暴的时候依然躲闪,不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备的特征,当白衣男被砍之后看凶器掉落,出于求生本能拾起歹徒致命的凶器,胡乱挥舞这是出于本能反应,属于正当防卫,当歹徒再次奔向车尾,白衣男在次挥刀这属于无限正当防卫的一个环节,可能是因白衣男出于本能反应,因亲眼看见亲身经历行凶者在车里拿出威胁自己生命的武器,怕行凶人在次拿出对自己造成更大生命威胁的武器,实属本能反应,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属于无限正当防卫,白衣男在看到行凶者对自己不在有威胁的时候,没有在对另外一个施暴者进行攻击不存在防卫过当行为,更没有对路人行凶更不存在故意杀人这一说。

就事论事,如果你身边有宝马男这样的朋友最好远离,因他不知什么是仁义道德,礼义廉耻,如果一个真正的社会人不会去和一个贫苦百姓过不去,打赢了也丢面子打输了同样丢面子,看到这条说说的社会人我真心的说一句给自己的大哥长点脸,坑老害幼欺负穷人的事少干没面,传出去让道上人笑话,就像宝马男这事多卡社会人的脸,就是把白衣男砍死了他能扬名啊还是能立万啊,我个人理解若是真带着女友朋友出门,着急赶路把人撞了下来说声对不起问问撞坏没用去医院看看不,要是没事给扔几个钱事就平了,女友看着你低调,哥们看着你仗义,说实话穷人还真不一定能要你的钱,好好想想吧啥叫社会人,要是真想做社会人到底该咋混?喝多了看着来气


酒醉的迷糊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 ①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源于人的防卫本能,渊源于私力复仇,法治社会对私力报复是否定的,但在公力不能及时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时空内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合情合理合法。刑法虽然对犯罪行为规定了各种处罚,但都是事后的,受害人已或伤或死或经济损失,当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可以选择消极的躲避,也可以选择积极的制止,刑法正当防卫的三个条款讲的都是积极的制止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并未要求防卫人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相反,即使防卫人在有条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公力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这体现了正当防卫的精神。18 世纪英国普通法规定,在面对侮辱或殴打等轻罪行为时,防卫人在实施致命武力之前应先躲避,除非面临突发的、暴力的、且等待合法救助将导致明确且立即的伤害的情形;19 世纪开始,躲避义务遭到了美国司法界的强力抵触,因检方常以“未执行撤退义务”为由怀疑自卫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许多法官和民众都认为,这一义务是鼓励懦夫行为,而不是鼓励打击犯罪;美国法学会 1962 年通过的《模范刑法典》规定,只有在“行为人知道他可以完全安全地撤退以避免使用该武力”时继续使用致命武力,才会被排除正当防卫;2005 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率先通过《不退让法》,取消了公民在正当防卫前的躲避义务,美国二十余个州随即也出台了类似的法律。

实际上我国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专条规定,到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从这个趋势可以看出法律鼓励民众正当防卫,同犯罪作斗争。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从近年实践来看,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形同虚设,业内人士梳理了近年百例正当防卫的案例,积极制止的大概率被判刑,跑成为自救的不二法门,以至民众调侃称:我们不惹事,但我们不怕事,因为我们能跑。

正当防卫至今缺乏相关的解释类的标准,原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提出采取“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形式,在指导意见作出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发挥案例针对性强和易于把握的特点,用典型案例指导类似案件的裁判,可以有效规范刑事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的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正当防卫立法、释法的推进,这需要法律人的不懈的努力。

正当防卫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也有利于震慑犯罪,进而减少犯罪的发生。法律允许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一定损害,乃至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这可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潜在犯罪人。司法不仅是对个案的法律评价,同时具有社会的规范指引的功能。如果司法部门抱有宁枉勿纵的心态裁判,这也是懒政的体现。

具体到本案案情,人在路上行,祸事从天降,短短的时间,白衣男被社会人碰擦、围攻、刀砍,我们设身处地为白衣男想一下,当时白衣男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状态下,难以准确地判断纹身男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不能要求防卫人在这样的情形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不是键盘侠吹着空调的环境可以模拟的。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即使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

业界应以此案为契机,给正当防卫应有的地位,莫要让社会沉渣泛起、邪欲压正。


尔湾黄岛主


警方通报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達人XGD


江苏检察机关终于给出了一份良心答案,这也是这次“昆山事件”白衣哥痛杀黑衣男为什么能引起轰动效应的触发点,它说明了一个问题,我们需要维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还是今后在处置类似于“昆山事件”的时候,做出有失于社会公信力和道德约束标准的公平公正的裁决?


“法制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正当防卫还得靠跑”结论的得出是一种嘲讽和反省。正当防卫还得靠跑结论的得出,解释出了这样一种观念:当我们身遭不法侵害的时候,你要么逃跑,要么投降,但不可以反抗,如果反抗的结果导致了施暴人反而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话,你就必须要承担刑责,因为你的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超出了正当使用的权利范围 ,在你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候,你没有冷静的去分析和研判你的行动最终会给施暴者带来什么样的人身伤害。

因为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是以谁是最终最大伤害者为裁决标准来进行衡量的,所以当你遭遇到不法侵害之时,不能反抗,不能以暴制暴,不能当你被狗疯狂撕咬的时候进行反抗,要采取避让的方式去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利。

其实民众对于这种现象早已是深恶痛绝,从极恶犯罪份子不断反复混迹社会于欺诈、鱼肉百姓,从见义勇为的人间正道最终裁决为违法犯罪之行为,从正当防卫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到被定型为有罪判决,无不炙烤着民众对社会公信力和社会道德的评判标准。


骆驼草的吟唱


首先,对方拿刀,而你没有任何武器的情况下,就算是多年练习散打,搏击的人,也没有把握能不受伤,我亲眼见到一个武校的体育生和一个拿刀的打架,拿刀的没有搏击经验,只是个普通大学生,武校的凭借自身经验侧踢了对方几下,结果被划了一刀,赶紧跑了。拿刀的没追上。如果继续纠缠,有可能就出人命了。

然后再说人的反应时间,从眼睛看到到大脑做出反应的时间是0.2秒以上,拿刀的手臂用普通成年人测试全速可以达到0.2秒以下。想要躲开刀必须做出精准的预判,一旦失误,就会受伤,甚至致命。

最后还有刀伤,一般致命伤都是捅伤,会引起内出血,气胸,血胸,或者伤到腹部动脉,腹部动脉是最粗的血管,一旦破解,就可以摆个舒服的姿势躺下了,还可能会有时间抽完一根烟。如果是划伤砍伤,也是你无法忍受的,会留疤不说,弄断肌腱,也就是我们说的筋,也是最令人厌烦的,有的关联部位的肌腱,就算是接好了,康复了,如果你是健身或者体育爱好者,将再也不能愉快的玩耍了。

综上所诉,一般情况下,对方有刀,最安全的办法就是跑,尽全力跑。因为跑一段时间后,拿刀的想砍死你的念头也会随着跑步慢慢消散,大家相安无事。当然,安全了之后记得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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