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上海殺妻藏屍案凶手被判死刑,朱母稱兒子自首被忽視將上訴,這個案件裡自首情節能影響最終判刑嗎?

知史明智養慧


上訴無非就是多活一段時間而已,對結果會有多大影響呢

2017年1月,上海殺妻藏屍案一經媒體曝光,群情激憤、輿論譁然,誰也想不到有人竟然會對如此深愛自己的妻子下此毒手!朱曉東被逮捕之後,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昨日,兇手朱曉東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庭後,朱曉東母親(以下稱“朱母”)認為自己兒子從小懂事聽話,不可能會預謀殺人,且法庭在量刑時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情節,即朱曉東是自首,應該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刑,自己肯定會上訴!

那麼,事實和法律規定究竟是怎麼樣的呢?

首先,根據檢察院披露的事實可知,朱曉東在婚後一直沒有正經的工作,卻還一直花著楊某的錢與其他人搞婚外情,進而才引發了不斷的家庭矛盾。朱曉東更是事先就買了各種有關殺人的書籍,並最終購買了冰櫃,這些都是為了殺人做的準備。試想,如果不是朱曉東事先準備,誰會在家中置辦一個大而無用的冰櫃呢?這一切都說明朱曉東這一切是做了充足的準備,是典型的有預謀的故意殺人!

其次,關於自首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後、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之前主動投案交待所有犯罪事實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朱曉東在殺人之後三個月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機關投案的,被法院認定為構成自首。

但是,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一)》如果案件之中存在自首情節的,則需要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本案中,朱曉東利用殘忍的手段殺人楊某,並將屍體藏在冰櫃100多天,在犯案之後甚至還惡意透支楊某的信用卡四處旅遊,與其他女子開房,這能證明他真的有悔罪表現嗎?當然不能!朱曉東之所以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皆因事情已經藏不住了而不得已而為之,妄圖以此來逃避法律的嚴厲制裁!

故一審法院認定朱曉東的犯罪事實清楚,且社會影響惡劣,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無不當,哪怕是上訴,二審法院應該也會同樣認定

最後,上訴是被害人的權利。朱曉東可以自行提出上訴也可以委託其近親屬提出上訴,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是兩個月,可能被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經上級法院批准之後可以延長兩個月,如案情複雜的,經最高院批准,可以再次延長。本案中,朱曉東本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也就無所謂案情複雜了,哪怕是上訴,二審應該也會在四個月之內作出判決,之後將進入死刑複核程序。

留給朱曉東的時間不多了!

朱母聲稱這個判決對她而言無異於天塌下來了,可是誰的孩子還不是自己的心頭肉呢,被害人楊某從小成績優異,孝順父母,父母也是將其作為掌上明珠啊!

既然這麼心疼兒子,就應該從小好好教育,而不是等到惹了大禍才想起來彌補,畢竟,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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