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西安開發商起訴購房者如果勝訴,是否會引起大規模的房產開發商找理由搶奪房產?為什麼?

江蘇WenGe


當然會,而且不僅如此。太多的心存不良的人會利用這個sb判例獲取不義之財。我自己可以偽造自己的公章、身份去籤合同,當不利於自己時宣佈合同無效。到時候整個社會的信用成本會成為所有人無法承受之重,別說證明你媽是你媽了,你證明我是我都很難。

法律不是條文的完善,而是執法者心中的法制精神。就本案而言,我想高法解釋的初衷是維護購房者的權益,也就是如果你不能給我合法手續,購房者有請求退款及賠償的權利。現在缺成為不良商家獲益的武器,法官你覺的對的起你的工資嗎?


郭燕銘


題主所說的這個新聞最近引起了很多網友的關注,西安房價高企,開發商為了逐利不惜曝光自己沒有預售證的事實,進而起訴購房者,要求收回房產。如此“自殘",實在讓人瞠目結舌。看來為了利益,開發商也是拼了。

至於題主所說的,大規模的搶奪房產的情況,我認為不會發生,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開發商此舉也是有前提條件的,就是他本身五證不全,沒想到後來反而成了他的一個”有利條件";其次,這個案件一審判開發商勝訴,實際上造成了開發商因為自己的違規行為反而獲利的事實,反而是購房者因此損失慘重。判決公佈後,引發了很大的爭議,所以之後法院會怎麼判,也是一個未知數,開發商未必會笑到最後。最後,開發商這樣的做法,即便勝訴看似獲利,但實際上肆意踐踏契約,毫無誠信可言,企業的形象和口碑已經蕩然無存,試問這樣的無良企業以後他的房子還有人敢買嗎?如此作為無疑於是殺雞取卵,相信更多理智的開發商並不會進行效仿。

最後,也要提醒購房者,買房時擦亮眼睛,五證不全的房子不能輕易下手,免得日後產生糾紛反而陷入被動局面。


華商網


“西安開發商”起訴購房者案,一審判決後,迅速在社會上掀起“輿論風波”。人們在憤怒之餘,寄希望二審能主持公道。”不能讓無良奸商得逞”,這是民眾的共同呼聲。



8月14日上午9時,此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庭審中,上訴人李女士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而被上訴人聞天公司請求維持原判。經過4個小時的庭審後,審判長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



房地產公司起訴購房者,要求宣判購房合同無效的重要依據是“房屋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在此我覺得有四個方面可以探討。

1、房地產公司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是房地產公司違規在先,既然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為什麼會收錢預售,這是很明顯的違規行為,應該重處。

2、作為普通購房者,只要是正規的房地產公司,往往不會看有沒有預售許可證,而是看房子會不會建成,質量會不會有保證,交付時間是否延期。對於房地產公司沒有預售許可證,可能並不知情。只要合同是真實意願,不存在脅迫,雙方都簽字蓋章,那就是公平合同,就應該按照合同條款履約。



3、倘若近兩年房價沒有長,而是降了,開發商還會拿沒有預售證說事,退款給購房者嗎?開發商很明顯是因為房價長了幾倍,為追求超額利潤,而做出如此反常舉動。

4、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也存在失職行為,存在監管不力。既然沒有預售許可證,就不應該收款,收了錢,那就是交易在實實在在的進行,就應該按約定履約。



因此,【文軒閣】認為,房地產公司此舉“無恥至極”,妄想借法律來攫取高額利潤,即便法律可能允許,但民眾不會同意。

“民意”就是“民心”,倘若二審維持宣判,一定會在全國範圍掀起一波“搶房潮”,一定會讓那些房子沒到手的人人人自危,最終不但是對於契約精神的挑戰,更會危及社會穩定。

基於此,筆者在此大膽預測,開發商不會得逞。同時也有折中的可能。



“奸商”,從此事我們看到了奸商的醜惡嘴臉,建議相關部分應該將無良奸商剔除出開發商行列,同時嚴厲追究其無證銷售的違規責任。大家說呢?

我是頭條【文軒閣】致力公平,習慣直言,歡迎關注!


文軒閣


這個案件雖然不大,但它的裁定結果卻有深遠意義,處理不好,在全國都會有不好的影響。其實,在房地產開發中,有很多東西是可以避免發生的。

一是國家和各級政府在房地產開發中,每一步的程序和要求都是很嚴格。這主要是不少地方吃夠了“爛尾樓”的苦,所以防開發商都象防賊一樣。

二是預售證是一個重要標誌。這關一般住建部門都會把得比較嚴。有的購房人之所以也交誠意金,不是說自己不知道開發商沒有辦下預售證,只是想得一個好的折扣,更便宜買到房子。而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也會迎合這一需求,二者相互得利罷了。但這裡有一個風險,一旦開發商資金斷裂跑路,購房者就會血本無歸。

三是在辦理按揭這一環也把關嚴。要有30%的資金投入,還要設立監管賬戶,按揭的資金只能用於支付工程有關的款項。不過,很多開發商都有辦法,錢給了承建商後,又會以各種名義拿回一部分,大家心照不宣。

四是象西安這種情況一般不會大規模出現,這畢竟事關個人誠信,除非開發商不想再混下去,否則以後沒人敢與之合夥做生意,這一輩子也完了。

五是這個案件法院應該判得非常艱難。憑良心判購房者勝訴,於法不合,依法判開發商勝訴,又會助長歪風邪氣。我估計最後還是最好走莊庭下和解這一條路,各退一步,購房都適當補回一點錢,開發商撤訴算了。


銀點娛樂


兩年前,開發商明明知道自己不具備預售許可證,仍然進行了銷售,並與購房者簽訂了購房合同。兩年後,當房價大漲,翻了幾番之後,受強大的利益驅使,開發商竟然以自己賣房時,不具備預售許可證為由,起訴業主,要求法院判決當初的銷售合同無效。

這種行為之不妥,這種理由之奇葩,屬於典型的惡意訴訟。如果開發商最後勝訴,又會開一個很不好的頭,帶壞社會投機取巧的風氣。

兩年前,你明明不具備預售許可證,為什麼還要賣房?

明明知道自己不具備預售許可證,為什麼還要與客戶簽訂購房合同?

明明知道自己不具備預售許可證,為什麼還要收取客戶的購房款?

兩年時間一晃過去了,你的思想覺悟,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的水準,一下子大幅攀升了?!終於意識到沒有預售許可證的錯誤了?

你以這樣的理由起訴,可是你自己信麼?

思考事件背後的神邏輯,不就是現在房價大漲,當初賣虧了嘛。除此,還有別的合情合理的解釋麼?

這種起訴,是開先河的創舉。雖然當初開發商賣房時,不具備預售許可證,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是雙方交易意圖的真實表達。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銷售行為,具備法律效力。開發商以沒有預售證為由起訴,有鑽法律空子的嫌疑。

這種訴訟,會對購房者的權益帶來損害,對社會的誠信體系,也是不小的傷害。

一旦開發商勝訴,會在全國各地,引發一系列類似的行為,產生嚴重負面、消極的影響,絕對不容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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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是不會引發大規模的開發商搶奪房產的。那樣的話,那就全亂套了。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第一我先來分析開發商起訴要求確認原認購合同無效的案子。死摳法律條文,因為開發商在起訴前一直沒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書,那麼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個認購合同確實是無效的。法官倒也沒判錯。只是有些機械和教條主義。所以二審極有可能維持原判。看到這裡,各位答友不要罵,繼續往下看。

第二這個案子判決的失誤就在於沒有很好的維護國法和人情的統一。明眼人誰都知道開發商不佔理。當然了,大家不要想當然得覺得業主就束手無策了。合同是無效,但是開發商有錯在先,甚至有欺詐嫌疑。業主要維護自己利益,肯定得起訴開發商,直接索賠開發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索賠的金額就是業主現在重新買套房子所要付的差額。看到這,明白了吧,一碼歸一碼,可千萬不能讓標題黨把大家帶溝裡去了。

第三所以我覺得最終官司落地,也不會出現開發商大規模搶奪房屋的現象出現。畢竟開發商選擇自爆,那有關部門總得對他違規售房處罰一筆才是。


律師獨角獸


必須打擊開發商這種無恥行徑!

我給大家舉個例子,如果法院判決開發商與業主合同無效,請法院解釋以下問題。

以前,我在媒體上看到一則案例,甲乙有共同產權房產一套,甲通過偽造乙的簽字向丙出售了該房產。事後,乙以自己沒有簽字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售房合同無效。可是法院以丙不知情簽字是偽造的這一情節為由,認為丙屬於正當獲益第三方,駁回乙的訴求。

請問:這兩個案例之間是不是具有共同性質?


遠牧天山


開發商五證不齊還還銷售,屬於消費欺詐,應該退一賠三,並賠償現在的購房差價!這個案如果開發商還能從中獲利,無疑是法律在包庇、鼓勵、縱容違法者,真正的房地產版的"彭宇案"!


我意良人


應該依法治國,嚴格按照法律執行。開發商無證售房,購房者購買無證房,合同無效。這樣才能有效保證市場買賣合法,大家都不要鑽空子。當然,開發商無證售房,應該追究責任,而且應該頂格處理。



佛祖995


無效就是無效,法律必須公證嚴明,但可以這樣判決,房子開發商收回,但必須賠償購房人這兩年閒置資金的有效收益,購房人受你誘騙買了你的,不然肯定會買其他房產一樣獲利,這必須根據市場行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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