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2018婚姻法:自家安裝攝像頭拍攝到婚外情證據,法院會這麼判

案情回顧:自家安裝攝像頭拍到婚外情證據

馬女的丈夫陳某與吳女之間有婚外同居關係,並因此逐漸導致夫妻感情惡化,馬女無奈欲起訴與陳某離婚,並依據婚姻法規定向陳某索賠精神損失。但馬女一直苦於蒐集不到陳某與吳女有婚外同居關係的證據。無奈之下馬女在外地出差期間在自己的家中安裝了攝像頭,某日馬女外地出差回來後,發現其出差期間陳某與吳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並被視頻拍了下來。

2018婚姻法:自家安裝攝像頭拍攝到婚外情證據,法院會這麼判

事後馬女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與陳某離婚,並要求陳某賠償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損失兩萬元。陳某同意離婚,稱已與吳女認識一年多時間,但否認其與吳女之間有婚外同居關係,並稱馬女拍攝的視頻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不應作為認定其與吳女有婚外同居關係的事實依據。

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被告支付精神損失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均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均要求離婚,依法應予准許。馬女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家中通過拍下丈夫與他人同居視頻的方式取證,屬合法行為,該證據應認定有效,因陳某已與吳女認識一年多時間,綜合全案的審理過程,可以認定陳某與吳女有婚外同居關係。現陳某與他人同居導致雙方離婚,馬女作為無過錯一方向陳某索賠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損失,該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體案情,依法判決准予馬女與陳某離婚,陳某同時賠償馬女精神損失壹萬伍仟元。一審宣判後,陳某以捉姦拍照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其不應賠償馬女的精神損失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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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哪些婚外情證據合法

本案審理的焦點問題在於馬女通過捉姦安裝監控方式取得的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實質上也就是馬女私人取證方面的利益和其丈夫的隱私利益發生了衝突,法律優先保護哪一個權利的問題。

為保護夫妻雙方中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遏止和處罰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包二奶”、養情人等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我國婚姻法在修改時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規定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應准予離婚,同時無過錯方可以此為由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進行了界定,規定為“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由於此類案件中受害方對過錯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而過錯方出於拒絕賠償、畏於社會輿論的壓力等因素的考慮往往會對此予以否認,實踐中當事人能否切實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取決於當事人能否向法院提供證明自己主張事實成立的證據。

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屬於一般侵權行為,行為人承擔侵權行為責任的條件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實施了違法行為,並因此導致他人的財產或精神受到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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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首先,馬女拍攝的主觀目的在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非意在侮辱、傷害對方。其次,該行為也沒有違法,因為馬女作為陳某的妻子,有權知道其配偶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事實,有權收集與該事實有關的相關證據。馬女原來一直苦於蒐集不到陳某與吳女有婚外同居關係的證據,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況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公安等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躺在自己床的人進行取證,該行為既沒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並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一種對他人人身施加的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行為。

事後馬女也未將視頻進行惡意公佈、流傳,只是提供給法院用作主張自己權利的事實根據。因此馬女的行為是其丈夫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付出的必要代價。雖然此時馬女取證的權利與其丈夫的隱私權發生了衝突,但綜合上述原因,並基於家庭倫理道德的考慮,此時馬女私人取證方面的利益應優先於其丈夫(甚至包括婚外同居的李某)的隱私利益,法律應優先對馬女的私人取證利益加以保護,法院依法認定該證據有效並保護了馬女的合法權益是正確的。

當然,如果本案馬女丈夫與李某的同居行為發生在賓館或李某家等馬女家裡以外的場所,則此時馬女的私人取證利益就會小於其丈夫(包括李某)的隱私利益,馬女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公安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力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闖入賓館或李某家中捉姦拍照的證據就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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