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離婚設定3個月「冷靜期」是干涉「離婚自由」嗎?

「婚姻」離婚設定3個月“冷靜期”是干涉“離婚自由”嗎?

對於那些一時衝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也就是說,在最長3個月的時間內,法院暫不作出判決,一切等冷靜期過後再說。

上述規定出自最高法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中。7月19日,該文件內容在最高法召開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總結大會暨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公開。

事實上,在最高法正式對冷靜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之前,地方試點已經走在前面。

2017年3月,四川省安嶽縣人民法院發出該省首封“離婚冷靜期”通知書;2017年7月,陝西省丹鳳縣人民法院庾嶺法庭發出陝西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2017年10月,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在全市首推離婚冷靜期制度;最近的是今年7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離婚冷靜期的完整規定,將離婚冷靜期區分為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並規定了不同的啟動條件、設置期限和運用規則。

★ 焦點1★

冷靜期主要針對衝動型離婚

就離婚冷靜期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多位從事家事審判實務或研究的法官、律師和學者,他們都將冷靜期的適用指向衝動型離婚。

早在2016年,最高法就開展了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試點工作。出臺的意見中提到,要在診斷婚姻狀況的基礎上,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積極化解婚姻危機,正確處理保護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係。

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家事審判改革試點法院,該院未成年與家事審判庭負責人郭婕告訴新京報記者,冷靜期主要針對危機婚姻中的衝動型離婚,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但具體適用也要依案件情況而定,“對法院而言,判決離婚很簡單,但後面涉及很多問題,比如子女問題。大人一衝動離了,孩子怎麼辦?”

曾任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的杜萬華之前提到,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百分之七八十都來自離異家庭。希望更多的夫妻能謹慎對待離婚,結婚是大事,需要慎重考慮,離婚更是如此。

據民政部統計,我國離婚數已連續14年增長,自2002年的117.7萬對增至了2016年的415.8萬對;2017年上半年,全國有558萬對夫婦結婚,同時有185萬對夫婦離婚。

在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愛武看來,還有一種情況也適用冷靜期,“對於一些死亡婚姻,已經無法挽救了,但是當事人情緒激動,存在過激行為,比如有人揚言‘判離婚的話我就自殺’,對這種案件,冷靜期不是做和解工作,而是要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干預,讓雙方冷靜下來,更好地走出婚姻。”

記者注意到,法國、韓國、英國等國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稱對冷靜期制度作了規定。如在英國,當事人離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慮期間;韓國則設立離婚熟慮制,離婚雙方要經過熟慮之後才能到法院辦理相關手續。

★ 焦點2 ★

冷靜期適用範圍等仍待明確

在上述受訪人看來,最高法此次出臺的明確規定,是對此前各地法院試點經驗的總結和提煉,同時也為這項制度提供了依據和指引,有利於下一步推廣。

但在推廣使用的過程中,有哪些要注意的問題?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陳微說,任何法律制度的設定都有其背景和前提,冷靜期最重要的是不能濫用,對於本應該及時判決離婚的案件,法院以冷靜期為由不作判決,可能會導致惡性事件的發生。因此在適用過程中,不能隨意擴大範圍,要考慮案件適用的“度”。有些案件已經不適用冷靜期,就不要生硬照搬規定,“使用要靈活,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最怕的是機械司法。”

陳愛武也提到了同樣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有需要時可以使用,但必須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不能違背其個人意願,法院更不能‘一冷了之’,冷靜期內要有所作為和跟進,才能讓這項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來自實踐部門的法官郭婕感觸更深。

她告訴新京報記者,雖然已經明確最長不超過3個月,但冷靜期的適用範圍還沒有明確標準,這首先不能成為法官辦案拖時間的手段;也不能把冷靜期通知書發出去就完事了,後續工作要做,而不是讓離婚變得更難。

此外,涉及案件審理程序的問題,冷靜期是否要在案件審限範圍內扣除?冷靜期內法官有很多後續工作要做,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這是否要納入員額法官的績效,如果沒有科學考核,是否會影響法官的工作積極性?涉及專業配套,冷靜期內要發揮社工、心理諮詢師等人員的作用,其專業水平如何確定和保障?其經費如何安排?

在郭婕看來,冷靜期制度的這些相關問題仍然待解,但從事了多年少年審判和家事審判的她說,也希望冷靜期能夠真正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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