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說事釋法」捕獲石鱗山麂 三男子被批捕

為了飽口福,閩侯男子王某某、劉某和蔡某某在白沙鎮山區捕捉30只石鱗(棘胸蛙),還順帶抓了一隻受傷的小山麂,返回時被民警抓獲。日前,閩侯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獵罪批捕王某某等3人。

4月21日上午,王某某打電話聯繫劉某與蔡某某,約好晚上去閩侯白沙鎮的山區抓石鱗嚐鮮。當晚,他們使用高壓電魚機和兩盞強光頭燈,沿水庫邊的小溪逆流而上抓石鱗。那一晚,他們抓獲30只石鱗。他們還在一個亂石坑內抓住一隻摔傷的野生小山麂。隨後,他們從山區返回。在接近白沙鎮一個公安檢查站時,駕車的劉某立即調轉車頭逃跑,不過被警車逼停。他們被民警帶回派出所審查。

經鑑定,他們捕捉的小山麂和石鱗均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檢方認為,這3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

檢察官說法

《刑法》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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