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獲利一億 稅務師事務所負責人被判七年罰1.5億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海嘯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一案公開宣判,認定陳海嘯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成交額9592萬餘元、獲利1.03億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5億元;違法所得1.03億餘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陳海嘯,是安徽皖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原負責人。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江蘇東源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源電器)第一大股東孫某與金通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通公司)溝通,確認將書面全權委託金通公司代其處理股份減持及東源電器的重組等事宜。時任金通公司負責人的薛某參與東源電器與貴州邦達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重組事宜,系東源電器重組的內幕信息知情人。2013年11月中旬,陳海嘯到薛某家諮詢黃山科宇股權轉讓事項,後陳海嘯於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東源電器共計247.843萬股,成交金額計1628萬餘元。2014年2月至3月期間,陳海嘯與薛某多次聯絡、接觸,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薛某安排其弟媳朱某借給陳海嘯資金3100萬元,陳海嘯將該筆資金全部買入東源電器股票。之後,陳海嘯又通過質押東源電器股票融資2200萬餘元,繼續買入東源電器股票。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3月31日,陳海嘯在其本人證券賬戶內共買入東源電器股票1022萬餘股,成交金額6919萬餘元。

2014年4月1日東源電器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東源電器公告重大資產重組信息並復牌;陳海嘯於2014年9月19日和24日兩個交易日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獲利1.03億餘元。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海嘯向其所在的安徽皖瑞稅務師事務所股東明某、石某洩露東源電器重組的內幕信息,推薦二人買入東源電器股票。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明某在其本人證券賬戶內,買入東源電器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賣出,虧損2983元;石某在其本人證券賬戶內,買入東源電器247100股,成交金額167萬餘元。在股票復牌後賣出,獲利276.9萬餘元。

2014年7月17日,安徽巢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巢東股份)實際控制人昌興國際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某,致函巢東股份第二大股東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螺水泥),委託其代為尋找合適的買方,對巢東股份進行重組。自2014年8月起,薛某全程參與巢東股份與浙江顧家家居、安徽新力投資集團的重組事宜,為巢東股份重組的內幕信息知情人。2014年9月20日,陳海嘯在合肥某酒店宴請薛某等人,薛某告訴了陳海嘯巢東股份和浙江顧家家居合作的內幕信息。陳海嘯獲取該信息後,使用其母親錢某的證券賬戶,於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三個交易日,共買入巢東股份239萬餘股,成交金額2673萬餘元。

2014年9月29日,巢東股份股票停牌。同年12月,陳海嘯因證券交易異常被安徽省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調查,2015年1月9日,巢東股份發佈含有較為明確重組框架內容的重大資產重組繼續停牌公告,2015年2月6日巢東股份復牌,陳海嘯於復牌當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虧損4.2萬餘元。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海嘯又嚮明某、石某洩露巢東股份重組的內幕信息,並推薦二人買入巢東股份股票。兩人買入巢東股份後,分別獲利208萬餘元、214萬餘元。

2015年6月25日,陳海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海嘯系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其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海嘯還將內幕信息洩露給他人,違反了股票交易應當遵循的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其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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