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阿里巴巴4員工“內網秒殺月餅”被辭退合法嗎?

阿里巴巴4員工“內網秒殺月餅”被辭退合法嗎?

正是開心準備過中秋節的喜慶氣氛。近日,一條“阿里程序員利用漏洞刷單搶月餅被開除”的消息在網上引發熱議。據瞭解,9月12日,阿里巴巴公司通過內網面向員工以成本價銷售餘量月餅,並臨時開發了一個內部預訂頁面。身為工程師的4個小夥伴為了秒殺阿里月餅,編了一個定時器,搶了124盒月餅。但是等待他們的不是香噴噴的月餅,而是解除勞動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就“內網秒殺月餅事件”回應稱:出於福利考慮,該公司行政部門決定將為數不多的餘量月餅通過內網面向員工以成本價銷售,並臨時開發了一個內部預訂頁面。在月餅內銷過程中,該公司發現四位工作人員“採用技術手段作弊,共計多刷了124盒月餅”,“安全部員工身為平臺規則的捍衛者,違背崗位職責,使用工具作弊的行為觸及了誠信紅線。”隨即該公司做出“請他們(涉事員工)離開公司的決定”。事件曝光後引發不少網友熱議。有人表示涉事員工利用程序“刷單”的做法不妥,也有人認為該公司這樣辭退員工是否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

從勞動法的角度,阿里公司單方作出的解除行為,是違法解除還是合法解除呢?

阿里公司如果認為自己是單方合法解除的話,依據有可能是員工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阿里巴巴4員工“內網秒殺月餅”被辭退合法嗎?

在審查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件中,應從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勞動者行為的“嚴重性”兩方面進行審查。

首先,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有三個主要條件:經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已對員工進行了公示告知。單位的處罰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內容結合其行業特點,不違反法律規定,已通過培訓方式知曉該處罰規定,因此該處罰規定合法有效。

其次,如何界定“嚴重性”?除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外,還應通過其行業特點、員工職責和行為本身進行考量。應當對單位負有忠實和勤勉履行工作職責的義務。已構成對單位忠實和誠信義務的嚴重違背,屬於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因此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3款之解除條件。故用人單位將“內網秒殺月餅”作為嚴重違紀行為是合理的,據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對此,“誠信與否,並不是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此事中,程序員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看該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如果對員工違反誠信的行為,明確規定了屬於嚴重違紀,該公司可以依據內部規章及勞動法相關規定辭退幾名涉事員工。反之,如果該公司並未對員工違反誠信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違紀做出規定,該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則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從公司的角度,我相信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依法對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進行公示,公司是絕對沒問題的。但我推測,必然沒有規定搶月餅怎麼處理。從阿里公司的回應可以看出,是祭起了誠信的大旗。那麼,籠統的以這條原則辭退員工有沒有法律風險呢?我覺得是有的。不能把員工所有的問題歸結於誠信二字,不然要那麼多制度和法條幹什麼呢?它只是一個補充漏洞的補丁,不可動輒用它。其實阿里完全可以人性化處理此事,並且據說員工已經決定改過了。所以從合理的角度而言,阿里如果是強辭的話,處罰是重了一些。辭退畢竟是最重的一種處罰,有沒有警告、嚴重警告等措施呢?內部處理的話,也不會在網上鬧得沸沸揚揚,也更加人性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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