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2 大数据告诉你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作为证据

微信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乃至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沟通工具,日渐取代了传真、电子邮件、QQ……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

涉及微信证据的案件每年大幅增长: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微信聊天记录的案件为4436件;2016年数据增长到14709件;2017年的全年数据有35883件。

微信聊天记录所涉的案件数量也跟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广东省最高为9837件,其次为浙江省7644件、位列第三的是江苏省6048件。

大数据告诉你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作为证据

我们的律师团队耗费了超过100小时、分析了超过100个民商事判决案例。去掉繁琐的理论知识,只从实际操作层面,第一次为你总结出以下几个重点:

实名手机号注册的微信,通常认为该实名就是微信的使用人(除非有反证)。

非实名的手机号,那么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微信账号是对方使用的:

比如,微信中发出的收款账户,确实是对方实名的银行账户;

比如,微信中所提供的事实和信息,是外人通常无法完全知悉的。

……所以,除了关键的对话,其他相关的对话也许能够帮助你证明对方的身份,请不要自作聪明将此删除。

2、最好保留原始记录

最好是原始记录,也就是微信对话框里原始显示的。如果有可能作为证据提交,那么最好不要把原始记录删除。因为:

截图是可以PS的!

截图是可以PS的!

截图是可以PS的!

Q:如果因为换手机等原因只有截图了行不行?

A:不是不行,但一旦对方否认,则不行了。

Q:如果非要换手机了怎么办?

A:能公证的就先公证。

不能公证的,现在手机里有录屏功能,请把从开机到打开微信到打开对话后缓慢拖动显示整个对话内容的过程完整地录下来,还要包括这个微信聊天对象的账户信息也一并录下来,然后保留这段原始视频。

3、语音视频请保留在对话框内,不要转存

如果微信里有语音、视频内容的,请不要转存到相册或者录音文件里,仍然保留在对话框内。

如果是视频对话的录音录像,那么不要用修改视频、图片的软件对视频进行任何处理。

4、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是不行的,还得有其他证据辅证

如果只有单独的微信聊天记录,还不足以证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还应当具备其他的证据予以辅证,比如按照微信指示所进行的银行转账记录……

归根结底,微信作为信息化时代的通讯工具,微信聊天记录仍然应当符合电子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三要素。而您多花费3分钟阅读本文,或者关注“适得其法”公证号,也许会为您未来产生意想不到的价值和收获。

大数据告诉你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作为证据

以上四点虽然简单,但我们是从这么多的案件中提炼出来的:

(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2016)鲁17民特6号,(2018)粤01民终1164号,(2017)浙01民终7567号,(2018)粤01民终1761号,(2018)粤01民终1210号,(2017)津01民初544号,(2018)京03民终4291号,(2017)津01民初543号,(2017)晋0581民初1400号,(2018)京01民终2018号,(2018)京02民终2572号,(2018)粤01民终1965号,(2018)粤01民终910号,(2018)粤01民终1378号,(2018)京01民终2016号……

很抱歉最近更新慢了,不是因为没有内容,而是因为实在太忙。作为律师来说,要维持这样一个不断提供内容干货的公众号,只有每天不断地挤压自己的时间,真的好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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