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晉州普法 的文章 關鍵字: 撤换 任期 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