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長順四名“村霸”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12月20日,長順縣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等數罪併罰,對田華等四名被告人依法判處一年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被判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4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田華(男,44歲),在2016年至2018年3月擔任楊家墳組組長期間,為霸佔與長紅公司有爭議的“大關”土地,攫取非法利益,利用組長職務便利,經常糾集王培佳、柏懷貴等人在一起,2016年組織煽動村民毀損長紅公司已栽種的樹苗,2017年與他人合夥強種“大關”土地,2018年採取阻攔、威脅、謾罵、圍堵等方式阻撓他人種植“大關”土地,並當眾強拿硬要他人已收成的41袋薏仁米。

長順四名“村霸”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查,田華等人還公然攔路收取過路費等實施破壞生產經營和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長期橫行鄉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危害營商環境,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長順縣政法部門始終堅持有惡必除、除惡務盡,對黑惡勢力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堅決做到打早打小,露頭就打,將田華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長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家屬等60多人旁聽了庭審,此案系長順縣宣判的又一起涉黑涉惡類案件。


【法官說法】

“村霸”亂政、抗法、霸財、行兇,遠比一般個別犯罪可恨,霸凌面廣,手段惡劣,一般村民對其惡行敢怒不敢言,村霸及農村惡勢力已經成為壓在村民心頭的一座大山,成為影響基層鄉村治理的毒瘤,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絕不容許任何村霸及黑惡勢力橫行,必須堅決予以打擊並剷除,讓農村社會環境得到淨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長順四名“村霸”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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