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及時修訂《反壟斷法》互聯網不應成法外之地

京山 特約評論員

2020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此次徵求意見稿來看,至少有四大不同:一是對經營者違法集中、行業協會實施壟斷處罰加重了;二是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支配地位認定有新意;三是對於上一年度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萬元的罰款,處罰更有可行性震懾力;四是行政壟斷責任將更易落地。

從此次修訂草案來看,最大的亮點在於將新經濟新業態所帶來的變化與挑戰納入其中。近年來,圍繞“二選一”的紛爭在互聯網領域有擴大的趨勢,美團和餓了麼就曾多次曝出對外賣商家採取“二選一”舉措,而京東起訴阿里巴巴“二選一”,以及之前有商家指認京東強制“二選一”等事件也引發社會對其涉嫌壟斷的討論。近期,在線社交領域也發生了騰訊起訴今日頭條使用其微信用戶頭像等資源、禁止抖音視頻在其社交工具上播放等事件,同樣引發外界的關注。

電商、在線外賣、社交、短視頻幾乎是當下國民使用最為頻繁的互聯網工具,“二選一”、封殺播放等現象,實質指向強迫交易、排他性競爭等問題。

正因如此,外界更期待《反壟斷法》修訂能破解互聯網經濟“二選一”等熱點難題。如徵求意見稿所指出:如何界定其壟斷性質,須從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數據掌控等多維度進行分析,如此方能適應互聯網經濟本身具有的多重特殊性。

如我們所見,互聯網經濟一方面有開放、高效快速流動、跨界等特性,與此同時,又呈現出集中化、規模化等趨勢。

原有巨頭與新興或跨界企業之間的競爭白熱化,類似於平臺通過商家流量扶持標準制定、要求商家寄予“新品首發”“獨家”等回報舉措,究竟是否屬於平臺強制商家的壟斷行為,《反壟斷法》修訂或將有望對此予以更為明晰的定性,當然,這也有賴於後續更具化的司法解釋及法院的落地判決。

此外,有專家提出,互聯網企業併購也應通過反壟斷調查。在歐美等國家,比如Facebook收購WhatsApp、Google收購比價網站DoubleClick等,都要經過反壟斷機構審議,而在國內互聯網領域同樣發生大量併購案例,但似乎並未引起有關反壟斷機構的重視。諸如2016年滴滴收購優步中國的反壟斷調查,至今仍未給出結果。

上述情況說明,之前《反壟斷法》對於此類現象及其引發的可能後果存在一定的監管盲區,相關機構也就缺乏對其進行判定的依據。那麼,在《反壟斷法》修訂過程中,是否要針對這一問題加以補充完善,需要有關部門更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從而作出相應修法決議。

綜上所述,希望通過《反壟斷法》修訂,著力於消除此類不利於社會發展、公平競爭的現象,為參與各方劃定行為邊界,推動互聯網經濟的規範化、法治化發展,方能更好服務於中國經濟的創新與變革,這也是此次《反壟斷法》修訂的社會和市場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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