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7本)》,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提高项目评审效率,完善评审咨询机构管理机制,依据《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价评审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控制价评审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合规”原则,向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属的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出具项目控制价评审结果。

第二章 项目评审依据

第三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相关政府投资项目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或省、市有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配套文件,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技术资料;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同类项目造价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四)项目审批、项目设计、技术评审意见表、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与项目评审相关的其他依据。

第三章 评审咨询机构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遴选,进入评审中心评审咨询机构库的机构。

第五条 咨询机构履行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相关专业造价(概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等进行工程控制价评审工作。

(二)在进行评审服务时,负责项目的工程造价人员必须是评审咨询机构注册人员,且至少一名为投标文件中配备人员。出具评审意见时应进行内部复核,形成文字报告后再提交评审中心,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接受评审中心的统筹协调、安排布置。

第四章 项目控制价评审

第六条 项目控制价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控制价定额套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漏计、多计和重复计取的问题;

  2.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3.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使用是否有误等。

(二)定额套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问题;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取费、材料价格计取是否正确等。

  第七条 送审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咨询机构4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送审金额500万元—5000万元(含)以内项目,咨询机构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送审金额大于5000万元项目,咨询机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第五章 项目变更控制价评审

第八条 咨询机构应仔细核对现场踏勘确认表、技术评审意见表以及项目变更控制价内容的关联性,严格依据现场踏勘确认表确定的变更内容,按照技术审查中心审查意见进行变更控制价评审。

第九条 送审金额100万(含)以内的项目,咨询机构4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送审金额100万—500万(含)以内项目,咨询机构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送审金额大于500万项目,咨询机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条 进行变更控制价单价评审的项目,咨询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第六章 合同管理及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 咨询机构在按受评审任务后,应及时提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委托评审任务单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咨询费计算式一式2份;完成评审任务后,应提交请款报告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真伪凭单1份进行咨询服务费用的划拨;以保证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合同管理存档是以签章纸质档为准,并将电子文档上传项目在线业务评审管理系统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进行控制价(变更)总价评审的项目,费用参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标准计算咨询费,按照合同约定咨询费用下浮30%结合考核结果品迭确定支付咨询费金额,在咨询机构递交正式评审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支付。

第十三条 进行变更控制价单价评审的项目,费用参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标准,按照3000元/个项目计算咨询费,按照合同约定咨询费用下浮30%结合考核结果品迭确定支付咨询费金额,在咨询机构递交正式评审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支付。

第七章 评审咨询机构考核细则

第十四条 日常考评制度。

(一)每个项目考核满分按10分计取,其中8分为合格分数;一次考核得分未达8分者,扣除其对应项目评审费用的3%,并在安排评审任务时轮空一次;一年内累计二次考核得分打分未达8分者,扣除其对应项目评审费用的5%,并在安排评审任务时轮空二次;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考核得分未达8分者,根据机构入库招标文件,从评审中心机构库中剔除,再按招标打分排名进行机构替补。

(二)在接到评审中心项目工作安排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审中心的,超出1小时扣1分,按次累加,不设上限。

(三)未按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逾期1天扣1分,按次累加,不设上限。

(四)经复审,招标控制价结论误差在3%(不含3%)—5%(包含5%)扣1分;结论误差在5%(不含5%)—8%(包含8%)扣2分;结论误差超过8%(不含8%)的,扣4分。

(五)经复审,在评审的过程中,若发生定额体系使用错误等较大失误,一次性扣3分;若该失误还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六)咨询机构擅自与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指定的编制、设计单位就项目评审工作进行联系的,扣2分;若对项目评审管理工作造成干扰,扣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记入信用信息记录。

(七)咨询机构日常考核时间为每三个月考评一次,次月月初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咨询机构年度考核打分制度。

(一)年度考核满分按10分计分,其中日常考核打分占8分,评审中心综合打分占2分,8分为合格分。未达合格分数者,从评审中心机构库中剔除,再按招标打分排名进行机构替补。

(二)日常考核打分部分,按该年度评审项目的平均分计取。

(三)年度考核时间为次年第一个月月底。

(四)复审咨询机构考评参照评审咨询机构的考核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评审工作任务,影响项目评审工作进度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咨询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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