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劉春海、劉春江等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10月10日,滿洲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春海、劉春江等人犯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販賣毒品等罪進行公開宣判。該案涉案被告人11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7人。認定被告人劉春海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2萬元;對其他涉及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被告人分別判處5年5個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滿洲里市首例一審宣判的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春海以及其惡勢力犯罪集團隨意毆打他人樹立起非法權威,控制扎賚諾爾區三斜煤場、鐵北煤場、靈泉煤場拉煤車進出,以看車、排號為名,不交費不能進入煤場拉煤,因爭奪煤場收費權持械聚眾鬥毆。以被告人劉春海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先後向96名被害人實施強迫交易犯罪,擾亂經濟、生活秩序,其中致被害人宮某某輕微傷,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春海是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餘涉惡被告人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梁建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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