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零陵“光頭強”採伐杉樹300餘棵獲刑

紅網時刻永州12月6日訊(通訊員 董凌冰)日前,零陵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案,被告人銀某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5000元。

5月15日,被告人銀某成因種植在零陵區富家橋鎮何仙姑村新屋灣村“東山里”的杉樹遇風災影響,部分杉樹倒伏,遂向林業部門申請採伐更新。在未辦理好《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銀某成於6月4日至16日,以每天200元的工資僱請本村村民到山中用油鋸、斧頭採伐杉樹300餘棵。

經零陵區森林調查隊調查,被告人銀某成採伐的樹種為杉樹,蓄積量為55.5立方米,材積為34.5立方米,採伐林木面積0.28公頃(4.2畝)。事發後,被告人銀某成於7月1日主動到森林公安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銀某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銀某成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銀某成基於風災對杉樹造成影響,急於砍伐才釀成本案,主觀惡性不大,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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