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9 明清奇案之童养媳助杀小丈夫

清乾隆十六(1751)年,成都府金堂县有陈姓一家人,兄弟两个。老大陈昌娶媳妇赵氏,没有孩子。老二陈盛娶媳妇王氏,生有两个儿子,长子陈元书,时年6岁,次子陈元格,时年3岁。

陈家乃是财主,兄弟两个人从父亲那里继承了许多财产,现在分家另过,平时也相互走动,依然如一家人一样。那时候的习俗,为了照顾孩子,往往在孩子幼小的时候,就买个童养媳来照顾。陈元书3岁那年,陈胜给她买了个童养媳刘氏,已经是13岁了。

刚刚买来刘氏的时候,正好生下了老二陈元格,这刘氏既要照顾丈夫也要伺候小叔子,等于是两个孩子的保姆。

明清奇案之童养媳助杀小丈夫

陈昌兄弟和睦,赵氏虽然没有孩子,却喜欢小孩,所以童养媳刘氏常常带着两个孩子来串门。要是婆婆总会拿出婆婆的威势,不能够给媳妇好脸,童养媳就更不在话下了。大伯婆婆则不同,与侄媳妇没有什么利害关系,更何况刘氏还是个孩子,所以赵氏对童养媳刘氏甚好,两个人关系非常融洽,犹如母女一般,无话不谈。

在中国古代妇人无子,似乎就是低人一等,嫂子赵氏就是看不惯弟媳妇王氏生有两个儿子的那种骄横劲头。而弟媳妇王氏对嫂子赵氏,多年没有生养也颇有微词。妯娌不合是家庭关系中最常见的现象。好在兄弟已经分家,不在一个锅里吃饭,矛盾还少一些。妯娌关系的关键在兄弟,若是兄弟同心,妯娌之间的矛盾自然会少。陈昌作为哥哥,常常让赵氏拿出嫂子的样子,处处不要跟弟妹计较,而陈盛也让王氏小心,不要与嫂子作对,因此两家关系在表面上是和好的。哥哥陈昌没有生子,自以为还年轻,早晚会有孩子,谁承想刚刚30岁,便得了一场重病不治身死了,使刚刚25岁的赵氏成为了寡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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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提倡寡妇守节,虽然不反对寡妇再嫁,但也有一些限制,如必须要为丈夫服丧三年,才可以再嫁,这夫家只要有人可以继承财产,如果要改嫁,就是净身出户。赵氏没有孩子,按照当时的昭穆顺序,应该从弟弟陈盛的两个孩子陈元书,陈元格二人之中选一人为陈昌的子嗣,其财产也由他继承。若是赵氏改嫁,就是净身出户。

陈元书、陈元格虽然是赵氏的亲侄子,但她不愿意让他们过继,这样王氏会更加气焰嚣张了。按照《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条规定:妇女不得乞养异姓孩子入继,但可以养三岁以下的孩子,改称夫姓,这算是“立爱”。不过“立爱”有许多限制:不得以无子,遂为立嗣。也就是说不能够以所立之爱,成为法定的继承人。当然宗亲若没有人可以承继,则当另论。问题是陈昌有两个侄子,赵氏别无选择,却又不愿意,难免胡思乱想,如果没有两个侄子,改嫁也容易,坐产招夫。自己还年轻,肯定会生孩子,而自己拥有财产,所招之夫对她也会唯命是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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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哥陈昌的去世,原本相对稳定的局面被打破。按照当时的规定,赵氏没有资格继承遗产,她若不改嫁,只能从两个侄子中挑一个过继,等孩子长大了继承财产。她若改嫁,因为由两个侄子继承财产,则必须净身出户,总而言之,无论她改嫁与否,两个侄子都成为了她将来生活的绊脚石。

哥哥去世了,弟弟对嫂子也没有什么容忍的基础。所以想怂恿赵氏改嫁,自己不好出头露面,便让媳妇去说。王氏与赵氏的关系不好,便让童养媳刘氏传话,希望赵氏早点嫁人,童养媳刘氏把公公婆婆的意见转达给赵氏,赵氏顿时恼火的说:这肯定是他们两口子做下的计较,逼我改嫁,就是要占我这份家产,我绝不与他们善罢甘休。童养媳刘氏说:大妈若是不改嫁,就要从元书、元格二人选一个立嗣,您这份家产还是人家的,你还不如求求他们,或许还让你带些陪嫁。赵氏说:他们不就是欺负我没有生孩子吗?这不能生孩子,也不能够完全怪我呀,那个死鬼就是天阉,根本他就不管用。童养媳刘氏见赵氏生气,便想借故离开,却被赵氏拉住不放,非要把陈盛夫妇的想法,弄个明白。

童养媳刘氏知道什么,赵氏便好言诱导:你这样如花的年纪,嫁了一个比你小十岁的丈夫,等他长大成人,还看得上你这黄脸婆吗?他们家有钱,将来找个门当户对的姑娘,娶来做媳妇,你还不是老妾兼老妈子,他们家能够有你什么位置呢?你还不如跟着我,当我的女儿,将来我为你寻找个好人家,给你厚厚的陪嫁,做个正妻,丈夫不敢欺负你,将来有了孩子,你不是也有了依靠了吗?一番利诱,使童养媳刘氏心动。但自己是童养媳,算是有男人的人了,怎么好来当赵氏的女儿,将来再嫁人呢,便把自己的顾虑都讲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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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氏思来想去,无论她怎么做,那两个侄子都是她未来生活的最大障碍,如何才能改变呢?赵氏的脑中冒出了一个疯狂的想法。

两个人谈了很久,眼见得天已经黑了,赵氏问:元书、元格晚上同谁睡在一起?童养媳刘氏说:我自过门以后,元书一直同我睡在一个房间。后来元格断奶了,也由我带,他们兄弟都跟我睡。赵氏说你出来这么久,那两个孩子谁来看顾呢?童养媳刘氏说:元书现在已经6岁了,已经懂事了,也会照顾弟弟,我来的时候,让他照顾弟弟睡觉,想必他们早已睡熟了。

赵氏说:他们两个单独睡,这可是好机会,我们过去把这两个孩子杀了,让他们两口子也绝了后,看他们还敢惦记我的财产不?你没有了丈夫,理所当然的就成为了我的女儿了。童养媳刘氏说:大妈,要杀孩子可不行。我也下不了手啊。再说了杀人要偿命的呀。赵氏说:傻孩子谁让你动手了?你就给我带路,点个灯给我照个亮就行了。天塌下来有你娘我呢,你怕什么?童养媳刘氏见赵氏已经把自己当成女儿,又许给她那么多好处,也就不好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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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刘氏打着灯笼,带着赵氏来到家中,轻轻的推开院门,来到自己的房间。刘氏用灯笼照着两个孩子,看着他们熟睡的样子,便有些后悔带赵氏来到这里。正在犹豫之间,赵氏突然抽出刀来,用力猛刺元书,可怜的孩子还在睡梦里便一命呜呼了。赵氏杀了元书以后,又要杀元格,童养媳刘氏此时不知道是良心发现,还是因为害怕,便把灯笼扔在地上踩灭,拉着赵氏的手,要她不要再杀了。此时元格醒来,见到黑暗中的人影,不知道是人是鬼,便放声地哭喊。

哭喊声惊醒了陈盛夫妇,他们连衣服都来不及穿,就从自己的房间跑了过来,见到两个黑影便上前各搂住一个,听到说话才知道是赵氏和童养媳刘氏。便点起灯来,却发现元书已经死在血泊之中。陈盛上前夺过赵氏手中的刀,高声喊叫杀人了,惊动了自己的伙计及左邻右舍。

陈盛让伙计把赵氏和童养媳刘氏都捆了起来,再让伙计们去喊本坊的坊长,告知赵氏杀了自己儿子之事,要坊长同自己去报官。

人命案件,金堂知县不敢拖延,当即进行审理。赵氏供认不讳,说什么他们夫妇想霸占我的财产,我偏偏不给,我没有后嗣,他们也不能够有后嗣之类的话。惹的知县大努,先让官媒婆掌嘴二十,杀杀其锐气,再让衙役打四十大板,将赵氏打个半死,交官媒婆严加看管。

提审童养媳刘氏,小小年纪,哪里见过这个阵势,便一五一十的把经过说出。虽然是同行助势,但所杀者乃是其丈夫,这可是弥天大罪。按例必须用刑,知县也让官媒婆打了二十个嘴巴,然后上了拶指,夹的童养媳刘氏死去活来,之后打入死牢。按照《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条规定:其尊长谋杀卑幼,已杀者,依故杀法。也就是说尊长故杀卑幼,最多也就是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卑幼谋杀尊长,特别是丈夫,要凌迟处死。

明清奇案之童养媳助杀小丈夫

由于赵氏“情殊凶恶”,应该加等拟罪,判为绞监候。童养媳刘氏虽然是同行助势,但所杀的乃是丈夫,属于罪大恶极,原本应该凌迟处死,但见赵氏行凶,上前扯止,使犯罪中止,因此可以减等为斩立决。

金堂知县将所拟上报,由四川总督咨报刑部,被刑部驳回。刑部认为四川总督所拟不当,赵氏身为尊长,可以照“谋杀卑幼例”拟绞监候,但可以援赦宽免,准许收赎。童养媳刘氏参与谋议,不能够按照同行助势,也是谋杀的主谋,所以应该按照“某杀夫律”凌迟处死。

刑部的批驳,被监察御史范廷楷得知,他认为刑部所驳不符合情理,便上疏弹劾。范廷锴(1705年-1762年),山东诸城人。乾隆元年进士,历任户部主事,员外郎,郎中,在外任过知州,内调监察御史,可以说熟悉内外政务,而察举臣僚不公不法,乃是监察御史的专职。范御史认为赵氏已经犯了十恶中的“不睦”之条,就是“十恶”大罪,不应该援赦宽免,童养媳刘氏乃是童年无知,又是赵氏逼迫,并非首恶,如今首恶赵氏援免,被逼迫的童养媳刘氏却要凌迟处死,殊为不公。

乾隆帝看到劾奏之后,当即批示云:其所援引议论,虽觉支绕,但其案情若果如所奏,则刑部定拟,实属拘例而不顺情,舛谬之极矣,著刑部堂官,明白回奏。也就是说,范御史引用“十恶”之说,虽然有些不着边际,但其所讲的案情,如果所说是事实,那么刑部的定拟,乃是只知道律例,而不顺人情,就是极为荒谬的事情,因此要刑部明白回奏。

刑部见到乾隆帝的批示,也不肯承担荒谬的罪名,更不能够向御史示弱认错,所以回奏云:刑部对赵氏的拟罪,完全没有错误,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童养媳刘氏刑部认为她已经16岁了,不应该是童年无知,即便不将童养媳刘氏算是同谋,至少也是同行,她见到赵氏杀丈夫的弟弟,能够熄灭灯笼,制止赵氏杀人,却提着灯笼看着赵氏杀死自己的丈夫,这于情理上就很难宽恕了。并且申明,刑部执法定案,不敢移情就律。

明清奇案之童养媳助杀小丈夫

很明显,刑部不肯承担任何责任,面对刑部推卸责任,乾隆帝很是恼火,当即指出:刑部明白回奏之处,辗转辞费,终归回护,究不出于前旨拘例,而不顺情之语。也就是说,朕此前所下旨讲刑部,拘例而不顺情,是绝对正确的。如今这样的措辞,乃是护着承办官员,为什么刑部没有将童养媳尚未成婚之事说明,也难怪范御史参劾你们,是你们本身的错误,既然刘氏没有成婚,就应该算是“童年愚稚”,这样“遽处以极刑,情属可悯”,但刑部提出了,知救夫弟而不救夫的问题,这个情节非常重要,若是如此,朕亦不能够法外贷其死矣。在无奈的情况下,乾隆帝只好亲自裁定:童养媳刘氏斩立决。而赵氏情实惨毒,著依本律,不许援免。既然不能够援免,赵氏则要秋后绞决了。

最终赵氏与童养媳刘氏,都没有逃过一死,此案最凄惨的当属童养媳刘氏,她挡不住赵氏的威逼利诱,随同赵氏去杀孩子,只不过是带路照亮,而看到赵氏杀人,也有拉扯其中止的行为,所以范御史竭力申明,虽为童养媳,但并未成婚,与真正的丈夫有别,而刑部却坚称“其知救夫弟而不救夫”。可以还原当时的情况,赵氏杀人当然先找大孩子杀了,所以先杀了元书,若是元格年纪大,也有可能成为第一目标。而童养媳刘氏见到杀人之后,觉得害怕也会阻拦,根本不存在救弟不救夫的问题,若是赵氏把两个孩子都杀了,就不存在救夫弟而不救夫的问题了,反而可以因为“童年愚稚”予以减免了。刑部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哪里管当事人的生死,“移情入律”居然使号称大权从无旁落的乾隆帝也无可奈何。

参考资料:南开大学柏桦教授《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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