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5 徵地拆遷中,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直接拆除,不行

【案例】某市規劃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對包括小李家在內的100戶房屋進行徵收。在未達成補償協議,未進行補償安置的情況下,某市政府就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包括小李在內的100戶自行拆除房屋。小李等人未拆除,城管即強制拆除了房屋。

【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在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未達成補償協議,未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的情況下,直接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是不合法的。上述案例中,強拆的行為即是不合法的。首先,在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不得直接拆除房屋,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向法院申請司法強拆。其次,即便是拆除,也並非城管直接拆除,而是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這裡要提示大家的是,如果您不滿徵收決定或者徵收補償決定,一定要及時進行復議和訴訟,以免錯過維權的最佳時間。一般來說,起訴需要在6個月內進行,複議需要在60日內進行,先複議後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或者複議期限之日起15日內進行訴訟。

如前所述,上述案例中強拆行為是違法的,那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可以進行強拆呢?

徵地拆遷中,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直接拆除,不行

第一,要符合“先補償,後搬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未進行補償,未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得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

第二,強拆必須依法進行,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第三,對於合法的房屋必須申請司法強拆。換句話說,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搬遷或者強制徵收活動,市、縣級人民政府也不得強制進行徵收、拆遷,只能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拆。法院審查符合強拆條件的,方可進行強拆。

最後,申請法院強拆也是要符合條件的,即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進行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才能申請法院進行強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