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 公园设计规范你知道吗,反正我是不知道,白瞎了做了多年的设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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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第一节建筑物

第7.1.1条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

第7.1.2条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拦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拦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拦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第7.1.3条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第7.1.4条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的附属设施,其体量和烟囱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管理建筑不宜超过2层。

第7.1.5条“三废”处理必须与建筑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景观。

第7.1.6条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第二节驳岸与山石

第7.2.1条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7.2.2条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迳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7.2.3条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

第7.2.4条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第7.2.5条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的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

第7.2.6条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第7.2.7条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GBJ7)的规定。

第7.2.8条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第7.2.9条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山石勾缝作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三节电气与防雷

第7.3.1条园内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第7.3.2条电力线路及主园路的照明线路宜埋地敷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线,线路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13条的规定。

第7.3.3条动物园和晚间开展大型游园活动、装置电动游乐设施、有开放性地下岩洞或架空索道的公园,应按两路电源供电设计,并应设自投装置;有特殊需要的应设自备发电装置。

第7.3.4条公共场所的配电箱应加锁,并宜设在非游览地段。园灯接线盒外罩应考虑防护措施。

第7.3.5条园林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园内游乐设备、制高点的护栏等应装置防雷设备或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节给水排水

第7.4.1条根据植物灌溉、喷泉水景、人畜饮用、卫生和消防等需要进行供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

第7.4.2条使用城市供水系统以外的水源作为人畜饮用水和天然游泳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7.4.3条人工水体应防止渗漏,瀑布、喷泉的水应重复利用;喷泉设计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规定。

第7.4.4条养护园林植物用的灌溉系统应与种植设计配合,喷灌或滴灌设施应分段控制。喷灌设计应符合《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85)的规定。

第7.4.5条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第五节护栏

第7.5.1条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第7.5.2条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第7.5.3条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第7.5.4条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第六节儿童游戏场

第7.6.1条公园内的儿童游戏场与安静休憩区、游人密集区及城市干道之间,应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构成隔离地带。

第7.6.2条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器械,应分别设置。

第7.6.3条游戏内容应保证安全、卫生和适合儿童特点,有利于开发智力,增强体质。不宜选用强刺激性、高能耗的器械。

第7.6.4条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二、机动游乐设施及游艺机,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8408)的规定;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四、儿童游戏场内应设置坐凳及避雨、庇荫等休憩设施;

五、宜设置饮水器、洗手池。

第7.6.5条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三、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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