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開私家車撞了人,這種情況可以由單位賠償

【基本案情】被告胡某駕駛私家車準備上班,在途中接到了單位一領導的指示,要其去單位取土地使用證辦理其他業務。在去單位途中,胡某與駕駛摩托車的劉某相撞,致劉某傷殘。根據交警部門認定,由胡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住院治療127天,出院診斷為:“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等16項。

開私家車撞了人,這種情況可以由單位賠償

雙方就賠償無法協商後,原告劉某起訴胡某及胡某所在工作單位,要求賠償220萬元。

胡某單位認為胡某開私家車是在上班路上發生的交通肇事,與單位無關,拒絕賠償。

【裁判結果】法院經計算,原告各項損失包括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327.5651萬元,判決胡某所在單位賠償原告劉某各項損失合計211.2955萬元。

開私家車撞了人,這種情況可以由單位賠償

【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胡某是受單位指示辦事的途中發生事故致人傷殘,屬於正在執行職務期間,故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該案是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雙方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各自責任。因此判決就劉某的損失,由被告胡某所在單位承擔70%,原告承擔30%。

開私家車撞了人,這種情況可以由單位賠償

【律師提醒】該案件中胡某與用人單位間有明確的勞動關係,受單位指示辦事可以認定為執行職務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若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派遣,或者個人僱主的僱傭關係,或者雙方的勞務活動比較鬆散,是一次性的或者臨時性的,雙方之間就不是勞動法上的勞動關係,遇到同樣的情況下,責任誰來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開私家車撞了人,這種情況可以由單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由上可見,遇到同樣的情形,各種關係情況的責任承擔還是有所區別的。勞務派遣工的責任原則上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單位有過錯時承擔補充責任;勞務關係中是接受勞務者承擔,不需提供勞務者承擔,與上述案例中勞動關係情況基本相同;僱傭關係中僱員的責任原則上由僱主承擔,但僱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要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文作者:《法治在線》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夏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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