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5 地基承載力檢測要求

(1)地基及複合地基承載力檢測

對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其竣工後的結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準。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於3 點, 1000㎡ 以上工程,每 100㎡至少應有 1點,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應有 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 1點,基槽每 20 延米應有1 點。

對水泥土攪拌樁複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複合地基、砂樁地基、振衝樁複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複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複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複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量為總數的 0.5%~1% ,但不應小於3處。有單樁強度檢驗要求時,數量為總數的 0.5%~1% ,但不應少於3 根。

(2) 工程樁的承載力檢測

對於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複雜,成樁質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樁,應採用靜載荷試驗的方法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於總數的 1% ,且不應少於 3根,當總樁數少於 50 根時,不應少於2根。

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樁基或地質條件複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本地區採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的樁基應進行樁的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於3根,且不宜少於總樁數的 1%。

(3) 樁身質量檢驗

對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複雜,成樁質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數的 30% ,且不應少於20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數的 20% ,且不應少於 10 根;對混凝土預製樁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後經過核驗的灌注樁,檢驗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 10% ,且不得少於 10 根。每個柱子承臺下不得少於 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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