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 甘孜州首例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甘孜州首例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甘孜州首例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首例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甘孜州首例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5月10日,我院协同九龙县司法局以及辖区派出所,对一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沈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完成了对九龙县首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这也是甘孜州首例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缓刑的案件。

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九龙县司法局依法对沈某某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2018年4月,我院刑事执行局工作组对辖区内乡镇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逐一督导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社矫服刑人员沈某某以欺骗蒙蔽手段擅自离开规定区域,脱离监管达1个月零1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对沈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甘孜州首例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司法局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沈某某的缓刑判决。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沈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甘孜州首例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沈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被移交九龙县看守所收监执行,为保障收监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我院派员全程陪同监督,确保了将沈某某顺利的送至服刑地收监执行。

今年以来,我院加大对辖区内社区矫正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依法监督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矫正,督促在矫人员按时报到、参加学习、提交思想汇报等,严防脱管漏管,收到很好的效果。下一步,我院将以此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为契机,以此案例为反面典型教材,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和法治宣传教育,让服刑人员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制度,维护监管秩序,真正通过社区矫正达到矫正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忘为民初心 牢记法治使命

长按二维码关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