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 合夥人股權退出怎樣設置?夫妻共同財產股權在合夥人離婚怎麼辦?

合夥人股權退出機制

在充滿了坎坷的創業之路上,創業團隊總是會發生人員的變動,即便是核心人員出現流失的情況也極為正常。

但是當合夥人退出時,其手中的股權變成了一個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的不安定因素。

那麼如何處理才能解決這一不安定因素並保證公司不受影響呢?

1. 事先制定退出機制

所謂未雨綢繆,只要在創始之初就制定好相關的退出機制,無論合夥人選擇在哪一階段退出,都能有相應的機制來解決股權問題,就不會出現擾亂軍心的情況。

合夥人股權退出怎樣設置?夫妻共同財產股權在合夥人離婚怎麼辦?

合夥人股權退出怎樣設置?夫妻共同財產股權在合夥人離婚怎麼辦?

公司不是某一個人的,而是大家共同奮鬥出來的,如果有人選擇了退出,那麼其所持有的股權也應該被公司收回。

這不僅是對繼續為公司奮鬥的合夥人的一種公平,還是保障公司繼續有序穩定發展的一種手段。

2. 明確股權回購的方式

既然已經有了相關的退出機制,那麼當有人退出時便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則來進行股權回收。

具體的股權價格可參考當時公司發展狀況來進行估值,並可以進行適當的溢價。

3. 設定較髙的違約金

有的合夥人雖然選擇了離開,但可能還會對公司的前景抱有一定的期望,所以不排除會有不退回公司股權的事情發生。

為了杜絕這一情況,在簽訂股東協議時不妨事先規定相關條款,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就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

4. 股權退出的3個法律問題

針對以上所述內容,我們就下面3個具體問題做一個解答。

1)為了保障公司發展不受影響,針對股權所制定的相關機制能夠寫入公司章程之中嗎?

在我國,企業所使用的章程模板通常都是由工商局指定,而我們上述的那些相關機制卻是很難寫入公司章程之中的。

但是,這並不代表這些機制沒有法律效應,因為團隊內部可以另行簽訂相關協議。

當然,最好是做到此類協議與公司章程不會產生衝突,一旦有相沖突的地方,則需事先規定以股東協議為準。

我們之前說過,公司是大家共同奮鬥出來的,一旦有人決定退出,那麼其持有的股權也應該被收回。那麼此時應該如何確定回購價格呢?

筆者建議可以從“一原則、一方法”出發考慮這個問題。

所謂的“一原則”,指的是必須承認退出的合夥人曾經的努力與成績,並在此基礎之上進行股權全部或是部分回收。

這一原則的堅持其實是公司建設企業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僅保障了雙方的權益,還維持了企業長遠穩定的發展。

所謂的“一方法”,則是指如何界定回購價格。在這一過程中,公司必須考慮到影響價格界定的各方面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其實多種多樣,比如說退出者之前購買股權時的價格、其所持有的股份按照比例能夠分配的資產或利潤、近期內公司有沒有進行融資估值等。

此外,何種因素需要進行溢價、何種因素需要進行折價都在考慮的範圍之內。

目前互聯網行業內的各種新經濟企業都面臨這一尷尬狀況:上市時的估值很可觀,但其資產負債表卻不樂觀,這種情況也左右了公司在決定退出價格時對價格基數的選擇。

在此種形式下,必須要具體分析公司所採用的商業模式,並以此為依據來確定退出價格,否則很容易出現對雙方都不利的情況。

如果以退出者分配淨利潤的一定溢價為依據,那麼他很有可能得不到什麼,這對於在過去的時間裡辛勤耕耘過的合夥人來說必然很不公平;

如果以最新的融資估值為依據,那麼公司又將面臨龐大的現金流壓力,對其日後的發展也會產生影響。

2)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在合夥人離婚之後將何去何從?

進入21世紀以來,全球範圍內的離婚率一直處於居高不下的狀態,而離婚率偏高的群體恰恰就是企業家群體。

普通人離婚尚且還會牽扯財產問題,更何況有著公司股權等諸多財產的企業家呢?

而且,企業家離婚可謂是牽一髮而動全身,不僅僅是家庭受到影響,還會有著一定的社會影響,更嚴重的是還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土豆網CEO的離婚事件就是一個例證。

企業家離婚不僅會導致家庭人員的變動,還有可能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的變更。

在法律意義上,婚姻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自行約定歸屬。

土豆網CEO的離婚事件催生了“土豆條款”,後來者完全可以在前人種下的樹下乘涼。

夫妻之間可以簽訂“土豆條款”,以此保障公司的運營發展不會受到婚變的影響。

3)當出現合夥人獲得股權過高而所做貢獻過低的情況時該怎麼辦?

合夥人獲得股權與為公司付出努力並不是同時存在的,所以其為公司作出的成績無法匹配獲得的股份,這樣的情況出現也是正常的。要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從三方面入手。

其一,在分配股權之前創始團隊內部先進行磨合,既是對彼此負責,也是對公司負責。

其二,合理運用期權池,留出一定的調整空間。

其三,制定並完善股權的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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