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借名買房生出一地“雞毛”

案情:林強(化名)有一購買移民安置房名額,但缺資金,故其將購房名額轉賣給裘虎,裘虎(化名)隨後與包小建(化名)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之後包小建又與胡麗麗(化名)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最終由胡麗麗支付了房款並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後居住至今。因林強與他人有借貸糾紛,法院查封了登記在林強名下的上述房產,現胡麗麗起訴包小建,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協議書,返還購房款24萬元並從付款日起按年利率6%賠償利息損失,賠償裝修損失15萬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由。

案情回放

2006年,因高山移民政策,浙江天台人林強有一個購買移民安置房名額,但他手頭既沒有購房資金,也沒錢裝修。因此,他將自己的購房名額以5萬元轉賣給熟人裘虎。

2006年12月18日,裘虎一紙房屋轉讓協議將這套並不屬於自己的移民安置房轉賣給了下家包小建。2007年2月5日,裘虎才與上家林強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購買了上述移民安置房。

2010年1月21日,上述的買房人包小建又與胡麗麗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將這套房子轉賣給了胡麗麗。雙方約定簽訂協議之日先由胡麗麗支付購房款15萬元,交付房屋後再付9萬元,餘下1萬元待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過戶完畢後支付。包小建於2010年9月14日交付了房屋,胡麗麗按約支付購房款24萬元並對房屋進行裝修,但一直未能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由胡麗麗居住至今。

2018年4月,胡麗麗收到天台縣人民法院公告,法院責令林強及其他相關人員於2018年4月30日前從上述房屋內遷出。胡麗麗隨即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申請。

法院認為,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的根據,不動產權利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胡麗麗與包小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該房屋已登記在林強名下,胡麗麗主張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以對抗執行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了胡麗麗的異議。

據此,胡麗麗認為包小建未能交付房屋,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現場

原告:被告包小建構成根本違約,應賠償購房款和裝修費

庭審中,原告胡麗麗認為,被告包小建在未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下將登記在林強名下的房屋出賣給自己,現該房屋被法院查封,並即將拍賣、變賣。被告包小建已構成根本違約,原、被告間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已不能履行。

原告說,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間的協議書,被告包小建應返還購房款,並自房款交付之日起賠償原告利息損失。基於對協議書的信任,原告裝修房屋花費15萬元,現協議書已不能履行,被告包小建應賠償原告房屋裝修費 。

庭審過程中,原告胡麗麗向法院提交了房屋買賣協議書、收條、銀行匯款憑證、房產登記信息、法院的公告、裁定書、房屋照片、裝修費用清單等證據,用於證明自己支付房款後未能過戶房屋,現房屋被法院查封,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被告包小建:原告胡麗麗對於房屋沒有登記在包小建名下是知情的

針對原告胡麗麗的訴請,被告包小建認為,其與胡麗麗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時,胡麗麗對於房屋沒有登記在包小建名下是知情的,雙方基於對裘虎和林強的信任才訂立協議,房款大部分給了裘虎,包小建主觀上並未有欺騙隱瞞房屋登記在林強名下的故意,胡麗麗對於房屋最終無法轉移過戶同樣具有過錯,可以減輕自己的責任。

包小建辯稱,房屋裝修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時,不應該進行裝修,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林強進行補償,不應當由包小建補償。此外,對於房屋裝修的金額也有異議,一些家用電器、窗簾、地毯等可移動的物品已經轉移,不應包含在裝修款內。綜上,包小建願意返還房屋價款的一半即12萬元,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人裘虎:房屋買賣本身與自己無關

庭審中,本案的第三人裘虎說,其與林強認識,後經他人介紹認識了包小建,因此林強與包小建並不認識,故裘虎僅作為介紹人撮合雙方簽訂合同,實際應該是包小建與林強簽訂合同,而非自己與包小建簽訂合同,自己只賺取中介費用,房屋買賣本身與自己無關。

同時,裘虎還說,包小建對於房屋可能無法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是知情的。

第三人林強(產權人):如胡麗麗替我還清債務,房子交由她永久使用

林強認為,其轉讓給裘虎的是購房名額,而非房屋,當時雙方約定需要重新簽訂合同。裘虎知道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也知道該房屋可能無法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對此裘虎不僅知情,雙方還曾口頭約定:如房屋權證最終不能辦理,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賠償利息損失。

林強說,裘虎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他人(即包小建)交易,產生的法律責任與自己無關。現自己與他人有金錢債務糾紛,被他人訴至法院,房屋面臨騰空拍賣,如胡麗麗出面替自己還清債務,可將房屋交由她永久使用。

該案將擇日宣判。

法官提醒

安置房買賣更需謹慎

安置類房產建設的意義是為了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條件,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加快建設安置房工程,對於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故購買安置類房產往往具有條件限制和程序限制。

據瞭解,當地政府對移民安置房政策這樣規定:假借他人之名購買獲得移民安置用房者,一經查實要退回使用權,沒收房屋所有權,可以並處騙取批准佔有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罰款;並對有意參與弄虛作假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承辦法官提醒,購買安置房者在購買前應審慎查詢房屋權屬信息及相關政策規定,不符合條件的購房者通過“借名”方式出資購買該類房產,有可能出現“過戶不能”的情形,易產生房屋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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