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0 《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民用 木結構建築 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區

《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民用 木結構建築 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區

民用建築的防火分區

當建築面積過大時,室內容納的人員和可燃物的數量相應增大,為了減少火災損失,對建築物防火分區的面積應按照建築物耐火等級的不同給予相應的限制。下表給出了不同耐火等級民用建築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民用 木結構建築 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區

當建築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上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防火牆,牆上開口部位採用甲級防火門分隔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適當增加,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大於4000㎡。

2)設置在單層建築內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0000㎡。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符合規定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了連通。

木結構建築的防火分區

建築高度不大於18m的住宅建築,建築高度不大於24m的辦公建築或丁、戊類廠房(庫房)的房間隔牆和非承重外牆可採用木骨架組合牆體。其他建築的非承重外牆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牆體,民用建築及丁、戊類廠房(庫房)可採用木結構建築或木結構組合建築,其允許層數和建築高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木結構建築防火牆間的允許建築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1:

《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民用 木結構建築 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區

表2:

《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民用 木結構建築 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區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牆間的允許建築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表2的規定增加1.0倍;當為丁、戊類地上廠房時,防火牆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築的建築高度和建築面積可適當增加。

附設在木結構住宅建築內的機動車庫、發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可開設一樘不直通臥室的乙級防火門,以避免對人員可能處於睡眠狀態的臥室等造成直接影響。機動車車庫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60㎡。

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區

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採取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隧道內附設的地下設備用房,佔地面積大,人員較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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